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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被刑拘,女儿花500万捞人,最后人没捞出来钱也被没收了

烟语法明 2024-04-29

花钱就能从局子里“捞人”。如此“神通广大”,你会信吗?因父母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小李急于“捞人”,不料被骗。

近日,连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以帮他人托关系“捞人”为名的诈骗案,以诈骗罪判处二被告人相应刑罚,没收二被告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的一天,小李的父母因涉嫌刑事犯罪被Z省公安机关拘留,得知消息后,远在国外的她焦急万分,为了把父母“捞出来”,小李四处打听,朋友阿杰告知,听吉某说过自己有很硬的关系,也许能够帮忙,小李立即让阿杰联系吉某,表达了自己要“捞人”的需求。
在了解基本情况后,吉某称要亲自去Z省联络,并向阿杰索要了4万元差旅费。过了几天,吉某回话称找到了能办事的人,只要她给300万,三四天人就能放出来。着急的小李深信不疑,东拼西凑凑够了300万转给吉某,仅仅过了两三天,吉某又提出,案情复杂,需要找北京的人疏通,要再给200万,小李再次相信了吉某的说辞,当即向朋友借了200万转给吉某。承诺的期限到了,可是小李的父母还是没有出来,小李多次询问,吉某答复要多个司法部门走程序,需要一点时间。
就这样,过了一个多月,小李的父亲因为不符合逮捕条件被取保候审,而她的母亲则被批准逮捕并移送审查起诉,直到此时,小李仍然相信吉某可以把她的母亲“捞”出来,并按吉某的要求转了8万元取保候审金。就这样,一年多时间,吉某先后骗取小李500万元。
然而,吉某并不认识什么“大人物”,在收到小李的钱款后,她找到王某,并按王某要求支付288万元,其余款项截留。王某收到钱款后,联系了陈某等人,并花费86万元作为活动经费及取保候审保证金等,其余钱款用于个人消费。

2018年,小李的母亲二审被判有期徒刑12年,小李这才发觉被骗,慌忙联系吉某要求退款,为拖延时间,吉某谎称“两会期间大领导很忙,等两会结束再跟领导商量怎么退钱”,两会之后,小李再次联系吉某,发现其已经失联,愤而向警方报了案。


法院审理
连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吉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在押犯罪嫌疑人亲属非法“捞人”心切的心理,编造虚假事实,以找人打通关系将在押犯罪嫌疑人释放需要钱为由,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500万元后,仅将其中86万元用于聘请律师、缴纳取保候审保证金,将余款分别非法占为己有,数额特别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且构成共同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吉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对全部数额承担责任。被告人王某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对其非法占有的数额承担责任,在量刑时依法从轻处罚。在犯罪活动中被告人吉某非法占有220万元,被告人王某非法占有202万元。
因小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出资委托二被告人意图通过不正当手段扰乱正常的司法活动,该行为具有违法性。为打击该类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的法治社会环境,故对用于实施违法行为而被二被告人非法占有的款项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一方面,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本案中,小李所托事项系违法行为,且在民法领域,不法给付人因不法给付行为的不法属性丧失返还请求权。基于法律秩序的统一,在刑事领域也不应予以保护。

另一方面,被害人小李请托吉某帮忙“捞人”,该事项违背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应严厉禁止。若发还被害人,则默认了该行为的合法性,更容易滋生请托等违法行为,破坏社会秩序。因此,法院判决没收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不容亵渎,司法的公平正义更不容干预。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警惕,当心“请托型”诈骗,在表达诉求、争取合法权益时务必走法律途径,切勿轻信托关系、走后门等说辞,防止落入诈骗圈套,落得人财两空!

来源:连云区法院、连云港中院,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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