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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电刑案庭审第三天记录

魏朝广家属 河bei衡shui魏朝广冤案 2023-11-24


2023年11月3日,庭审进入第三天。


如果说昨日庭审的关键词是电刑,那今天庭审的关键词就是“禁止发问”!


一、合议庭禁止辩护律师发问,意在包庇衡水公安的刑讯逼供行为


昨日庭审的发问环节,通过辩护律师的发问,被告人刘鹏翔为我们揭示了本案有组织、大规模、骇人听闻的刑讯逼供,此后其他多名辩护人也称自己的当事人遭受了同样的电刑,并且各种细节高度一致,完全可以印证刑讯逼供真实存在并且极为惨烈!对此,法庭非但没有启动取证合法性调查程序以着重审查,反而多次粗暴打断辩护人的发问,虽已违法,但还是基本保障了辩护人的发问权利,使得本案侦查机关使用电刑、老虎凳对被告人刑讯逼供的全貌之一隅得以展现。


但仅仅一夜之隔,法庭的态度却翻转了!今天庭审,法庭直接禁止律师发问任何有关刑讯逼供的问题。


在辩护律师刚刚问出被告人赵铁浩被抓后被羁押在哪里的问题时,话音未落,就遭到了合议庭法官劈头盖脸的制止,理由是要求辩护律师“围绕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进行发问”,辩护律师据理力争,阐明“证据三性”中的第一性就是证据的合法性,对于证明证据合法性的程序性事实,辩护人当然可以发问。


令人惊讶的是,辩护律师有理有据的阐述不但没有说服合议庭,反而遭到了合议庭的训诫。无奈之下,辩护律师只能冒着再一次被训诫的风险,继续发问被告人赵铁浩羁押室有没有铁椅子,又遭到合议庭三位法官的厉声制止,理由还是“围绕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进行发问”,正在审、辩两方辩论程序性事项能否发问之时,合议庭董昭君法官竟然在辩护律师还没有发问完毕、其他辩护人尚未开始发问的情况下,指挥法警将被告人赵铁浩带离法庭,强行结束了对赵铁浩的询问程序!


(一)合议庭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直接言词证据言责。


直接言词证据原则要求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控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


庭审中,辩护律师通过发问以及赵铁浩的回答已经初步揭露了讯问笔录与赵铁浩本人诉述不符,并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本案侦查阶段存在有组织、大规模的刑讯逼供行为;同时,法庭发问是后面举证、质证的基础,是判断证据合法性、真实性的出示步骤,也关系到辩护人核实证据的权利,但合议庭违反直接言词证据原则,严厉制止辩护律师的进一步发问。


(二)辩护律师的发问并未违法


听律师们介绍,相关法律明确界定了律师不得发问的范围,而庭审中辩护律师的上述发问并非禁止发问的问题,故合议庭粗暴禁止律师发问的行为严重违法。


颇为讽刺的是,本日庭审中,合议庭重复了几十遍“围绕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进行发问”以制止辩护律师对涉及刑讯逼供内容等程序性问题的发问,但实际上,合议庭法官和公诉人都对被告人赵铁浩询问了程序性问题和事实。


(三)合议庭对辩护律师的训诫处罚亦属违法。


《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九条规定:“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应当予以警告;对不听警告的,予以训诫;对训诫无效的,责令其退出法庭;对拒不退出法庭的,指令司法警察将其强行带出法庭。”


且不论辩护律师没有违反法庭纪律,即便真的违反了法庭纪律,合议庭亦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先对辩护律师进行警告,而非直接予以训诫!


(四)合议庭包庇衡水公安的刑讯逼供行为,构成犯罪。


辩护律师庭前已经提交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衡水公安在侦查阶段实施了有组织、大规模的刑讯逼供行为,并提交了充足的线索申请法庭调取相关证据,但均遭合议庭无视,拒不启动取证合法性调查程序。合议庭这种恶劣的不作为是在包庇衡水公安的刑讯逼供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针对合议庭法官的上述种种严重违法行为,辩护律师甚至发出了灵魂拷问--这还是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庭吗?



二、“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问题!”枣强法院开启了我国法院适用米兰达规则的先河。


讯问笔录记载被告人赵铁浩称本案第一被告魏朝广是“社会大哥”,为了明确这一描述性词语的真实含义,辩护律师要求赵铁浩解释一下他所理解的社会大哥是什么意思,赵铁浩先是言称魏朝广年长于自己,后又支支吾吾拒绝回答问题,辩护律师继续追问希望赵铁浩进一步明确,此时合议庭法官却粗暴打断辩护律师的发问,并称“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问题!”,令人大跌眼镜!!


港片犯罪剧中经常出现“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一切都将作为呈堂证供”这一场景,源自美国法院所确立的“米兰达规则”,是美国第五宪法修正案所确立的禁止自证其罪原则在侦查阶段的延伸。但以上皆是美国的司法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证人有如实作证的义务。被告人赵铁浩与魏朝广虽为同案犯,但也是魏朝广涉黑案件的证人,依法当然应当如实回答问题,而本案合议庭却称“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问题!”,不知是港剧看多了还是有意为之。


三、“书记员不要记录!”


书记员是法庭的书记员,而非法官的书记员。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今日庭审中,发问受阻后,辩护律师要求合议庭释明程序性事实问题能否发问,合议庭不仅未作回应,反而在辩护律师尚未发问完毕的情况下,指挥法警将被告人赵铁浩带离法庭,同时要求书记员不要记录。


法律已明确规定法庭审判的所有活动均应记录在案,合议庭董昭君法官却指挥书记员不要记录,身为法官、身为裁判者,却公然粗暴野蛮地违法!


所以,庭审中辩护人要求合议庭告知两位书记员的姓名,如发现不如实记录,辩护律师将申请书记员回避。



四、针对合议庭的上述严重违法行为,辩护律师申请合议庭成员回避,并要求公诉人对合议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六)项规定,审判人员有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法律不能向不法让步!为充分保障律师的辩护权,更为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查明案件事实,针对合议庭的以上严重违法行为,辩护律师申请合议庭成员回避,同时要求公诉行使监督权,对合议庭的上述严重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针对合议庭法官上述种种违法行为,辩护律师甚至发出了灵魂拷问--这还是我国的法庭吗?


我更愿意相信这句经典的话:人在做,天在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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