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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厅新机构揭牌成立!

4月2日上午,浙江省公安厅大数据赋能中心正式揭牌。这是浙江公安大数据赋能一号科技兴警工程的重大标志性成果。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杨青玖出席揭牌仪式并讲话,强调浙江公安要以此次揭牌仪式为起点,加快建立完善“专业+机制+大数据”新型警务运行模式。——聚焦先行示范,奋力抢占新质公安战斗力制高点。始终坚持体制、机制、技术“三轮驱动”,持续深化“公安大脑”建设,一体统筹全省公安数据资源、技术优势、人才队伍,深入实施大数据赋能一号科技兴警工程,率先形成和提升新质公安战斗力。——突出实战实效,构建分级分层分类赋能新格局。聚焦民警普遍需求、业务通用场景、社会民生关切,以“大数据+”理念推动“数据跟着民警走、围着实战转”,实现赋能更及时、指向更精准、操作更便捷,全面提升基层一线民警的获得感。——发挥体系优势,积极探索新型警务运行模式实现路径。厅大数据赋能中心将不断完善“1+1+N+11”的运行架构,大力推动全省构建上下一体贯通、横向整体联动的大数据赋能实战体系。——坚持集智众创,打造浙江公安科技创新的增长点。依托“公安大脑”实验室体系建设,挖掘整合科技创新资源优势,积极探索公安大模型应用,及时推出一批“小快灵”工具,加快研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实战“杀手锏”,打造更多赋能实战标志性成果。历时半年,他整理了64个民警被判“玩忽职守罪”的案例,发现了一个秘密
4月3日 上午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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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姐弟坠亡案”被告人被执行死刑,辩护律师认为公安机关非法拘禁、疲劳审讯,采取欺骗、虚假承诺骗取张波认罪认罚

摘要:经过会见张波以及为期一天的庭审,本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非法拘禁、疲劳审讯、选择性录音录像,造成大面积的非法证据;采取欺骗、虚假承诺骗取张波认罪认罚;剥夺张波(叶诚尘)聘请、会见律师的权利;获取张波的有罪供述和对叶诚尘的指控,然后暗中撤销对张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月2日 下午 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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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仙女”要求警察送厕纸始末

湖北武汉一位29岁的“小仙女”上厕所没带纸,打110求助。110没有理她,“小仙女”气不过,就去附近的派出所讨说法,还直接冲进了派出所的办案区。派出所民警把她推出办案区,请她不要扰乱公共秩序。“小仙女”气不过,觉得受了天大的委屈,想要依靠网民来找回“公道”。于是她拿出手机开始录像,质问警察为什么不给她送纸?还说要上访或者起诉警察。警察这下彻底崩溃了,无奈地说:“你去信访也好,你去告谁也好,你打110也罢!这是你的权力,没有一个人拦着你,但是你进(办案区)去了,我把你推出来,这是事实。我们这里全程录音录像,请你不要在这里扰乱公共秩序!”。“小仙女”委屈的说自己只是要个手纸,警察刚刚推她把她搞疼了,质问警察为什么要打她?这可给警察吓够呛,一张手纸小事上升到了打人的大事。于是质问“小仙女”:你没有纸巾算什么事?!你29岁了!你是小孩子吗!?29岁了找警察要纸啊!?进警察的办案区啊?!再一个你说警察打你,如果事实证明警察没有打你,我告你诬告!小仙女也彻底溃歇斯底了,大喊:你去告我啊!后来,“小仙女”把拍好的视频剪辑好,又翻出来了自己两年前得过鼻炎的病历,作为警察打她的罪证,发到了自己的社交账号上。“小仙女”一定觉得,网友们肯定会支持她,让警察吃不了兜着走的。线索都是根据网上的信息整理的,事情大概就是这么个事情。这里面有两个问题,值得我们思考。第一,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环境,会让一名29岁的女士坚定的相信,警察就应该给她送厕纸?第二,浪费警力资源,硬闯派出所办案区,网上污蔑警察,哪一条拿出来都够依法处罚的,这个“小仙女”为什么还在逍遥法外?这两个我问题没有标准答案,你怎么认为?end历时半年,他整理了64个民警被判“玩忽职守罪”的案例,发现了一个秘密拒绝向执行职务警察提供身份证号及出生年月,以上厕所为由企图逃离现场,构成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公安出身,曾击败5个日本空手道高手,媒体曝光叙利亚总统夫人身边美女保镖身份原告:公安未告知有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权利,法院:这不是公安义务为躲避民警核查,吸毒
2月1日 下午 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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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再审无罪:确实存在未将取保候审的执行手续送达给执行部门,造成脱管,但该失职行为与嫌疑人的再犯罪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张某、于某玩忽职守再审刑事判决书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9)鲁0602刑再3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张某,曾用名张永坤,男,1977年7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汉族,大学文化,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立交桥派出所民警,中共党员,住烟台市芝罘区。2016年7月26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2日因犯玩忽职守罪被本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张卫忠、董明军,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于某,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于山东省海阳市,汉族,大学文化,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立交桥派出所副所长,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烟台市芝罘区,住烟台市芝罘区魁玉花园**。2016年9月21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2日因犯玩忽职守罪被本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指定辩护人陈冦文,山东德衡(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1月29日 下午 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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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颜值女局长

2024年1月1日,湖北省委组织部发布干部任前公示,其中提到:肖敏,女,汉族,1979年11月生,在职硕士研究生、法律硕士,中共党员,现任武汉市文化和旅游局党委书记、局长,拟提名为省直管市市长候选人。肖敏曾担任组织部长、政法委书记等职,英语德语可无缝切换,为近年来少见的才貌俱佳的厅级官员,官方曾评价她“大局意识强,年轻有活力”。英语德语无缝切换公开资料显示,肖敏为武汉本地人,她2001年7月参加工作,曾先后担任武汉市洪山区委常委、区政府党组成员,洪山区委常委、统战部部长;洪山区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洪山区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等职。2022年2月就任湖北省武汉市文化和旅游局党委书记、局长。2023年4月,一段名为“特种兵式”游武汉的视频在社交媒体上疯传,引发网友热议。在视频中,肖敏以此前引发热议的“特种兵式”游武汉话题为切入点,解读武汉文旅背后的文化密码。在12分钟的采访中,肖敏先是用英语向游客介绍了武汉的名胜古迹和丰富的文化资源,包括黄鹤楼、东湖、武汉博物馆等。随后,她又流利地切换到中文,邀请游客来武汉旅游,欢迎他们亲身体验武汉的美食、文化和人文魅力。最后还用德语诚邀大家来武汉多走走多看看,来武汉遇知音。在视频中,肖敏英语、德语无缝切换,并现场翻译《黄鹤楼》诗句。这段视频一经发布,迅速在社交媒体上引起轰动,获网友纷纷点赞。肖敏表示,武汉市文旅局一直致力于推动武汉旅游业的发展,提升武汉在国际上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武汉作为中国历史文化名城,有着丰富的文化资源和独特的旅游魅力,通过多语种的宣传和推广,希望能吸引更多的外国游客来武汉旅游,感受武汉的魅力和活力。官方评价:大局意识强,年轻有活力在就任武汉市文旅局长时,官方这样评价她:该同志组织观念和大局意识强,年轻有活力,干事有冲劲,工作认真负责,思路清晰,勇于克难攻坚,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处事干练,执行力强,相容性好。肖敏表态说:我是土生土长的武汉人,江城水土养育了我,家乡文化浸润了我。回首过往,从省直部门走向基层一线,从一名专业干部逐步走向综合管理岗位,深感个人成长来源于组织培养,得益于实践历练,植根于人民哺育,离不开领导关心和同事支持。特别是在基层的淬炼,使我更加坚定了人民立场,磨炼了工作韧劲,增强了斗争本领。“这次提名我为市文化和旅游局局长人选,是组织对我的信任和重托,更是鼓励和鞭策,深感使命光荣、责任重大。我将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市人大的监督下,恪尽职守,勤勉担当,不辜负组织的信任和人民的重托。”肖敏说。湖北共有仙桃、潜江、天门三个省直管市,不出意外,肖敏将在这三个地方中的其中一个,开始新的工作和生活。来源:网络综合历时半年,他整理了64个民警被判“玩忽职守罪”的案例,发现了一个秘密拒绝向执行职务警察提供身份证号及出生年月,以上厕所为由企图逃离现场,构成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公安出身,曾击败5个日本空手道高手,媒体曝光叙利亚总统夫人身边美女保镖身份原告:公安未告知有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权利,法院:这不是公安义务为躲避民警核查,吸毒人员跳楼身亡,民警是否担责?
1月12日 下午 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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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标配行头来了,冬天也能穿的羽绒款夹克

如果说一件外套能带来身份的加成,那非夹克莫属。它既有西服的沉稳,又有休闲服的舒适度。不论是坐办公室还是下基层,是初入职场还是中年发福,都能穿出独有的气质。图片源自网络今天就给大家推荐一款冬天也能穿的【公务翻领羽绒夹克】,经典夹克款,90白鸭绒保暖,让你随时随地保持体面质感。
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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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半年,他整理了64个民警被判“玩忽职守罪”的案例,发现了一个秘密

这个秘密不能说,但看完你就明白了。第一辑:判刑后,坚持上诉终平反1嫌犯派出所內自杀,民警二审改判无罪2一名看守所长从有罪到无罪,再到有罪、再到无罪的过程3交警被判玩忽职守罪,坚持上诉终被判无罪4良心法官:被判玩忽职守罪的民警的行为是正确履行了职责,而不是玩忽职守52万字经典判决:民警被判滥用职权罪,上诉后判无罪6追缉嫌疑车辆发生事故后没有被判刑,原因让人痛心!7检察院指控民警玩忽职守罪,法院驳回。8检察院玩忽职守却抓了公安局垫背,民警上诉8年终获清白第二辑:一个小错误,从此被判刑9因看电视未发现犯人自杀,看守协警被判玩忽职守罪10未吊销醉驾司机驾驶证,交警被判玩忽职守罪11又一起:民警办案未调嫌疑人前科,被判刑12户籍民警未认真审核改名申请,17年后涉嫌玩忽职守被抓。13民警值班时打牌耽误出警,被诉玩忽职守罪14忽略系统自动报警未处理,110协警被判玩忽职守罪15监区民警未及时发现犯人受伤,被判玩忽职守罪16技术民警被假检材骗,被判玩忽职守罪17民警借调市局后忘记了自己办理的取保候审的案子,被判玩忽职守罪。18雇了一个庸医当狱医,出事后看守所所长被判玩忽职守罪19派出所长未指定办案人,嫌疑人出事后所长被判刑20没有注意到当事人出派出所后即被非法拘禁,办案民警被判玩忽职守罪21取保后搁置案件,嫌疑人再犯罪后民警被判刑22审批落户未审核,民警被判玩忽职守罪23执行监视居住不认真,民警被诉玩忽职守罪24取保后找不到犯罪嫌疑人也不管,民警被判玩忽职守罪。25吊销驾驶证后未录入系统,交警被判玩忽职守罪第三辑:岁月静好,突然成为阶下囚26公安局领导路遇打架没管,被判玩忽职守罪27交警罚款少,法官判他刑!28警察向丢掉凶器的嫌疑人开枪,被判玩忽职守罪29辖区发生爆炸,民警因检查不细致被判玩忽职守罪30犯人偷偷吃药自杀,负责看守的协警被判玩忽职守罪31司机酒驾发生事故,和他一起喝酒的辅警被判刑32校车超载出车祸,交警被判刑。33当事人趁上厕所突然跳楼,民警被判玩忽职守罪34嫌疑人突然跳车后摔死,同车民警被判玩忽职守罪35辖区发生重大事故,派出所所长、教导员被判玩忽职守罪36帮人干活自己却失职,协警被判玩忽职守罪37货车发生事故,为其年检却未发现问题的交警被判玩忽职守罪第四辑:我能怎么办?我想静静38带病加班加点,一年处理违法2万起的超级交警,还是被判玩忽职守罪39新警干内勤,偶尔出警被判刑40特大交通事故后,多名交警被判刑,不组织学习也是判刑理由41流浪男死,将其送到救助站的民警被判玩忽职守罪42未按照单位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民警被判玩忽职守罪43派出所所长因为警力不足而不认真查赌,被判玩忽职守罪44鉴定人员作假鉴定,办案部门副局长、派出所长、民警均被判玩忽职守罪45民警路遇打架及时劝阻、呼叫支援,还抓获凶手,被判玩忽职守罪46派出所民警未能做到逐户访查,发案后被判玩忽职守罪47处警后矛盾又激化导致两人死亡,处警民警被判玩忽职守罪48误判警情性质,民警被判玩忽职守罪49下班时间拉架没拉开,民警被判玩忽职守罪50深夜公路发生重大事故,负责巡查本路段的交警被判玩忽职守罪第五辑:好吧,我错了!51安排了值班却未监督落实,带班所长被判刑52交警未救助求救的货车司机,被诉玩忽职守罪53认定是经济纠纷未立案,后纠纷引发命案,民警被判玩忽职守罪54案件未破嫌疑人再作案,办案民警被判玩忽职守罪55未按要求做到两民警执法,出问题后执法的被判刑,没来的没事56取证不全面及时,所长、副所长、办案民警均被判刑57未按要求定期与猎户见面核查,民警被判玩忽职守罪58未及时发现被监管嫌疑人重病,副所长、民警被判玩忽职守罪59服刑人员死亡,看守民警被判刑!60监室犯人打死犯人,巡控民警被判玩忽职守罪61监区犯人自杀,看守民警被判玩忽职守罪62接警员未按照“首接责任制”执行,被判玩忽职守罪63不懂法律,副局长、法制大队大队长、副大队长被判玩忽职守罪64派出所雇佣的临时工看犯人没看住,被判玩忽职守罪一定要把这个帖子收藏起来,没事就拿出来看看。警察请转给你的同事,警嫂请转给你的丈夫,转给你身边的警察朋友吧,希望他们永远平安!不伤、不亡、不判刑!拒绝向执行职务警察提供身份证号及出生年月,以上厕所为由企图逃离现场,构成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公安出身,曾击败5个日本空手道高手,媒体曝光叙利亚总统夫人身边美女保镖身份原告:公安未告知有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权利,法院:这不是公安义务为躲避民警核查,吸毒人员跳楼身亡,民警是否担责?
2023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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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民警(辅警、警校生)免费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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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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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警苦练车技被处罚,容错机制在哪里?

一名骑警,为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利用下班时间练习驾驶技术。有人看交警不顺眼,举报了交警,咱也不知道他是以什么理由举报的?但是,举报成功了,交警被处罚了,虽然咱也不知道是以什么理由处罚的?此事在网上有一定争议,大多数的网友,都表示这个交警应该被表扬而不是处罚,少部分的网友认为交警练车不讲场合,不去专门的练车场而来路边练,就是应该处罚。不管是正方网友,反方网友,还是所在单位,虽然对问题认识存在分歧,但也有共识,那就是这名交警是为了提高业务水平在练车。能不能在下班练车,能不能在路边练车,这个当然所在单位说了算,我们也不好代人评断。但是,退一步讲,即便这个交警的做法是错的,但是谁也无法否认,他的初衷是好的,出发点是可以理解的。近年来,从上到下都特别重视保障民警的正当权益,尤其是随着公安部《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等一系列文件的出台,各地公安机关的履职容错机制都完善了,对公安民警的容错都有据可依了。容错,容什么错?什么情况容错?其实很简单,首先必须容的就是那些初衷是好的最终却犯错的错,这是最典型的容错机制启动的条件。但是,我们也看到了,就是路边练车这么一件小事,没有撞人,没有扰乱道路行车秩序,网上的评价还是正面为主的情况下,居然没有启动容错机制,或者说容不了。连这种“错”都容不了,请问容错机制是做什么用的?是用来容那些贪赃枉法、吃拿卡要、冷硬横推的错的吗?这些年来,在公安部的推动下,各地出台了很多好的政策,但是,这些好的政策到底是怎么落实的,这是一个很大的疑问。有些地方认为出台文件了,就是落实完毕了,出了文件连民警都不知道,就束之高阁了,这是最大的形式主义。民心,是最大的政治。警心,是最大的业务。各位领导,请把好事办好,把上面的好政策真正的落到到基层民警身上,让一线民警感受到组织的关怀,真正的团结和激发起这支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来。
2021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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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考“新政”解决了3大难题

8月16日,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发布了《市招委关于天津市普通高考报名有关事项的通知》。同时,天津市教委还同步公布了《市教委关于做好2019级、2020级和2021级具有天津市户籍在外省市普通高中就读学生转学工作的通知》和《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两个配套文件。天津市16个区在各区政府(或教育)官网同时公布了转学工作方案和咨询电话。与天津市原有高考报名政策相比,天津高考“新政”变化的核心内容是:具有天津市常住户籍的考生在报名参加高考时,应届毕业生增加须具有天津市高中阶段学校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要求,并实行3年过渡政策;持外省学校毕业证书的往届毕业生和高中阶段同等学力考生分别增加毕业年限要求,同样实行3年过渡政策。据说这个政策是在借鉴兄弟省份经验做法和深入调查研究、反复比较论证的基础上出台的,的确已经考虑到了方方面面的情况,较好的解决的各类诉求。第一,解决了突击高考移民的问题。一般情况的高考移民其实不可怕,因为人总是要流动的,在一个地方待一辈子也不可能。可怕的是高考前的突然移民,明明是在衡水中学接受了3年的“魔鬼”训练,却突然放弃了与自己朝夕相处的小伙伴们,来天津与天津的中学生们一决高下,这的确挺可怕的。每个人都对自己的未来有一个预期,预期高低其实都能接受,就怕预期突然落空。本来每次模拟考都能考得不错,预期能上一本,结果突然被涌入的考生挤到了二本,的确不好接受。“新政”出台后,要求参加天津高考的考生都在天津上满3年高中。3年的朝夕相处、取长补短,稳定了预期,交流了感情。不怕谁特别厉害,一起学三年还学不过你,那我心服口服。第二,解决了炒房子、炒户口的问题。有一些黑中介,利用家长的高考焦虑,骗家长买房落户天津来高考,考完又卖房走人,不仅扰乱了天津的高考秩序、户口秩序,也扰乱了天津的房产市场。天津出台各种落户政策,是方便人才来津工作生活,一起建设天津的,而不是转一圈顺点东西就走。新政出台后,这些黑中介再没有了市场,那些想着转一遭就走的人也自然就被筛掉了。高考三年是非常重要的三年,考生的学习离不开家长的陪伴。学生至少学三年,也同时意味着这个家庭至少在天津待三年。三年,足够一个家庭了解一个城市,爱上一个城市。如果三年后你喜欢上天津了,那我们一起来建设天津。如果你不喜欢,你走你的阳光道,我爱我的大天津。第三,解决了政策出台造成的阵痛问题。一个“新政”的出台,是一个改革。改革必然会触碰利益,对引起一些人的不满。天津这个政策的出台,最大限度的照顾到了所有人的利益,最大限度保障了每一个角色的权利。有些人骂高考移民,认为这些家长不好、考生也不好,这是不对的。作为考生,想考一个好的大学,这是好事。作为家长,想通过自己的努力,尽可能让孩子上一个好的大学,这情有可原。所以,在原有规则之下冲进来的家长和考生,我们也要保障他们的权益。我很高兴的看到天津高考“新政”里考虑到了这些因素,在政府的大决策中,最大程度体现了民生的考量,体现了对每一个人民群众的关怀。三年的过渡期,每一批考生都有相应的政策,政府虽然要因此多做许多工作,但考生和家长的权益得到了最大程度的保障。文件出台是8月16日,一般按学校升学日期各种政策的截止日期都是8月31日,今年特意放宽到10月31日,外地往来天津又是火车又是飞机最近一些地方还有疫情,两个多月的时间,足够深入考虑、足够请假安排、足够办里各种手续。与细微处见精神,天津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不懈追求,真的体现到了方方面面!
2021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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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领导路遇打架没管,被判玩忽职守罪

基层民警规避执法风险,每天都在阅读“侠客剑”陈x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刑
2019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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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起:民警办案未调嫌疑人前科,被判刑

基层民警规避执法风险,每天都在阅读“侠客剑”王某某、张某某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刑
2019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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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后搁置案件,嫌疑人再犯罪后民警被判刑

基层民警规避执法风险,每天都在阅读“侠客剑”周x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刑
201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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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交通事故后,多名交警被判刑,不组织学习也是判刑理由

基层民警规避执法风险,每天都在阅读“侠客剑”雪继锋,王站普,王耀军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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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长未指定办案人,嫌疑人出事后所长被判刑

基层民警规避执法风险,每天都在阅读“侠客剑”杨xx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刑
201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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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罚款少,法官判他刑!

基层民警规避执法风险,每天都在阅读“侠客剑”孙渤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2019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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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了值班却未监督落实,带班所长被判刑

基层民警规避执法风险,每天都在阅读“侠客剑”周xx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刑
2019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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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民警被假检材骗,被判玩忽职守罪

基层民警规避执法风险,每天都在阅读“侠客剑”窦xx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刑
2019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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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加班加点,一年处理违法2万起的超级交警,还是被判玩忽职守罪

基层民警规避执法风险,每天都在阅读“侠客剑”吴雁群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xx,男,…………交警大队中队长,住萧县。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1月16日经萧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10月30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不在押。辩护人马传贝,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以萧检刑诉〔2017〕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xx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路崇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xx及辩护人马传贝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延期审理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xx身为交警大队中队长,负有对所属路段上超员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职责,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对所属路段未实施有效巡查监管,致使在八公里中队所辖路段长期存在客车甩员拼车、随意换乘其他车辆、客车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2016年12月18日,萧县新星运输有限公司所属客车皖L6××××驾驶员沈某某、皖L×××××驾驶员张某1,从萧县龙城镇西客站运输旅客行至八公里中队管辖路段时,将两辆客车上的乘客拼装至皖L6××××客车上,致皖L6××××客车严重超载。后沈某某驾驶皖L6××××客车沿S301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40KM+450M处十字路口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电动三轮车相刮擦后侧翻,造成4人死亡,7人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以下简称“12.18”交通事故)。吴xx于2017年1月16日经萧县人民检察院反渎局电话传唤到案。针对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任职证明等书证,证人许某某、张某1、王某等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鉴定意见,被告人吴xx的供述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xx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情节特别严重,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吴xx定罪处罚。被告人吴xx辩称:自己没有实施玩忽职守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请求法院不要以交通事故的结果作为定罪的标准。“12.18”交通事故发生当天上午自己在岗在位,认真履行职责。2016年度经常加班加点,带病坚持工作,共查处涉牌涉证、超载超速、酒驾醉驾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2万余起,对三起客车超员的驾驶员追究了刑事责任。但在自己管辖的路段内发生交通事故,中队交通管理工作有失误,巡逻管控有漏洞,对客车超员查处没到位,自己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吴xx没有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其职责的行为,“12.18”交通事故造成四人死亡、多人受伤的后果与被告人吴xx履行职责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人吴xx不构成玩忽职守罪。一是事故发生当天上午,被告人吴xx认真履行了自己的职责。2016年12月18日上午吴xx带领队员先后査扣违章车辆9辆,中间两次出警拦截缉査布控的车辆,直至上午11时32分还在处理违章车辆,向当事人开具处罚决定书。二是起诉书对被告人吴xx“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对所属路段未实施有效巡查监管,致使在八中队所辖路段长期存在客车拼车超员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指控不能成立。从萧县交警大队提供的有关证据来看,2016年度被告人吴xx及八公里中队查处酒驾77起、超速行驶8831起、无证驾驶52起、非法接送学生5起、客车超员4起、处理危险驾驶案件6起(醉驾3起、客车超员3起)等。说明了他们履行了职责,对所辖路段进行了有效监管。三是“12.18”交通事故发生及其后果与被告人吴xx履行职责之间没有刑法上因果关系。从法律赋予交通警察监管的职责来看,被告人吴xx处理查扣违章车辆是履行自己的职责,肇事车辆甩客拼车超员上路行驶时,被告人吴xx正在岗位上履行处理査扣违章车辆职责,主观上对肇事车辆甩客拼车超员的行为不知情,客观上没有条件也无法发现肇事车辆甩客拼车超员的行为。所以,对被告人来说,因无法预见和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影响,被告人尽力履行了职责,但仍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不能认定为“严重不负责任”。辩护人当庭出示了《八公里中队2016年12月18日上午勤务工作情况及查处违法车辆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8日上午11时许,萧县新星运输有限公司所属客车皖L6××××驾驶员沈某某、皖L×××××驾驶员张某1,从萧县龙城镇西客站运输旅客行至八公里中队管辖路段时,将两辆客车上的乘客拼装至皖L6××××客车上,致皖L6××××客车严重超载。后沈某某驾驶皖L6××××客车沿S301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40KM+450M处十字路口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电动三轮车相刮擦后侧翻,造成4人死亡,7人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认定,沈某某驾驶皖L6××××号客车在通过交叉路口时,未按交通标志减速慢行,观察疏忽、操作不当,与前方同方向行驶张某2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刮擦,造成皖L6××××号大型普通客车侧翻,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2承担次要责任。当日上午八时许,被告人吴xx上班后带着民警许某某、辅警王某在八公里中队门口查处违法车辆,查扣了9台违法车辆。9点30分至10时30分,三人两次到311国道红庙路口拦截缉查布控系统预警的车辆皖LE××××和皖LV××××小型客车,11时许回到中队处理查扣的9台车辆,在处理过程中,接到110指令301省道纵井路口发生事故,被告人吴xx即带领许某某、王某出警至事发现场,参与事故处理。又查明,在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八公里中队管辖的路段内,由于管理不到位,存在客车拼车、超员的现象。被告人吴xx于2017年1月16日经萧县人民检察院电话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一、书证(一)《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吴xx年龄、籍贯、住址等情况。(二)《前科查询》证明,被告人吴xx无前科。(三)《中共萧县政法委文件》(萧政法干6号)证明,被告人吴xx2011年11月被任命为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八公里中队中队长。(四)《发破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吴xx涉嫌玩忽职守一案,系萧县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经检察长批准,于2016年12月28日对该案受理初查,2017年1月15日,对被告人吴xx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并于次日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被告人吴xx到案后主动交代了玩忽职守的犯罪事实。(五)《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吴xx于2017年1月16日经萧县人民检察院反渎局电话传唤到案。(六)《八公里中队交通管理日常勤务安排》证明,八公里中队正式民警4名、辅警5名,分成2个执勤组:队长吴xx和指导员唐某某各带一组。配备警车1台。管辖的路段为311国道、301省道、335省道、4条县道及赵庄、杜楼、马井三镇60多条乡村道路计400余公里。实行24小时值班,上午8时交接班,9时至11时为缉查布控拦截时间,下午1时至4时、晚上8时至12时为查处酒驾和夜巡时间。(七)《八公里中队2016年12月18日上午勤务工作情况及查处违法车辆记录》证明,上午8时,中队长吴xx召开班前会,布置上午任务。会后带领民警许某某、辅警王某查扣了9台违法车辆。9点30分至10时30分,三人两次到311国道红庙路口拦截缉查布控系统预警的皖LE××××和皖LV××××车辆,11时许回到中队处理查扣的9台车辆,在处理过程中,接到110指令301省道纵井路口发生事故,吴xx即带领许某某、王某出警至事发现场,参与处理。12月18日11时32分09秒吴xx对皖LK××××汽车驾驶员交通违法处以500元罚款。(八)《八公里中队2016年度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情况》,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情况说明,证明2016年以来八公里中队依法履职情况。其中,查处酒驾77起、超速行驶8831起、无证驾驶52起、非法接送学生5起、客车超员4起、处理危险驾驶案件6起(醉驾3起、客车超员3起)等。2016年八公里中队被宿州市公安局评为执法信访“三无”所队。(九)《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6年度萧县公安局交警八公里中队查处涉及客车危险驾驶案及非法接送学生案情况,其中,对谢某某、张某、周某某按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对黄某某、孙某某、吴某某、赵某某、肖某非法运送学生案进行行政处罚。(十)《证明》,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根据八公里中队警力及警务工作实际情况,从2016年11月29日起,335省道大吴集卡口的缉查布控拦截重点时间调整为上午9时至11时。(十一)《交警中队长职责及指导员职责》证明,中队长负责中队全面工作。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驾驶员沈某某驾驶皖L6××××号客车在通过交叉路口时,未按交通标志减速慢行,观察疏忽、操作不当,与前方同方向行驶张某2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刮擦,造成皖L6××××号大型普通客车侧翻,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2承担次要责任,其他乘车人员均无责任。三、鉴定意见(一)《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事故发生时,皖L6××××号大型普通客车制动性能有效、转向性能有效。(二)《安徽龙鑫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1、皖L6××××号大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路段时,其车身右侧与同向行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车身左侧发生碰擦,后皖L6××××号大型普通客车向右侧翻倒地滑移,滑移过程中,其车顶右侧前部又与事故路段南侧防护栏发生碰撞,最后皖L6××××号大型普通客车头朝东北尾朝西南向右侧翻于事故路段南侧地面上;2、皖L6××××号大型普通客车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约为66-68(km/h)。(三)《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明,张某3符合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李某1符合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李某2符合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董某某符合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四)《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朱某某等7人损伤程度符合轻伤;李某3等7人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崔某某等35人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四、证人证言(一)许某某证明,他是萧县交警大队八公里中队民警。具体职责上路巡查车辆、驾驶人员的违法行为,排查道路隐患,交通安全宣传,简易交通事故的处理,110指定的伤亡事故的前期处置。交警大队安排他们中队在每天上午9点至11点拦截吴集卡口的预警车辆。因为八公里中队管辖范围大,是流动执法,没有固定在一个地点,但是在中队门前执法的时间多。中队是24小时执勤,全天候值班,110指令随时出警。2016年12月18日上午8点上班后,队长吴xx召开班前会安排上午工作,他和王某参加,张某1请假没来。会后,他们三人在中队门口检查经过的客货运车辆,查扣违法车辆9辆。10点左右到311国道巡查,巡查到红庙路口,对预警车辆LE××××进行拦截,没有发现经过,然后回去。后又对第二辆预警车辆皖LV××××进行拦截,也没有发现。10点半左右回到中队,他们对上午查扣的车辆进行处理。他和吴xx对相关车辆指出违法行为,能够当场矫正的就当场矫正,然后队长决定对车辆的处罚,王某负责电脑的录入。11点30分左右,接到110指令他们三个人随即到事故现场。八公里是个交通枢纽,是萧县县城的西大门。经过八公里的客运车辆主要线路有黄口、新庄方向,九店、赵庄、大屯方向,张庄寨、青龙、王寨方向,杜楼、大演武方向。萧县的人口大多都在西部,学生上学大都集中在县城。节假日以及从星期五到下星期一中小学学生放学回家、回来上学时是客运高峰期。在他们管辖的路段存在客车拼车、随意换乘车辆、客车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主要集中在节假日及学生放学、上学时。也组织过力量重点对这种情况查处。由于他们警力有限,没有有效监管。“12.18”交通事故发生时他们都在中队院内处理其他交通违法行为。(二)王某证明,他是萧县交警大队八公里中队辅警。他们中队9人,分成两班,他和吴xx、许某某、张某1一个班,吴xx是带班领导,另一班是指导员唐某某带班。每班人员一齐值班,管辖范围大,不能固定在哪一个点,主要流动巡逻执法。2016年12月18日上午开了班前会,吴xx布置上午查违法车辆,查控预警车辆。会后他们就到队门口执勤查扣八九辆违法车辆。9时许,到吴集卡口拦截预警车辆,他们在红庙路口等了八九分钟,预警车一直没过来,他们就回中队处理上午查处的违法车辆。10时30分,吴集卡口又预警车牌号为皖LV××××车,他们三人去拦截,等到11点左右,没拦截到。回中队继续处理违法车辆。11点30分左右接到110指令八公里西纵井路口有校车发生事故,他们三人立即出现场参与抢救伤员。他开警车拉5个伤员赶往县医院,吴xx和许某某在现场处理。客车存在超员现象,但是不多,只要遇见必定查处。2016年他们中队查处有三四起涉嫌危险驾驶重大客车超员案件及客车超员不严重的案件。事故发生后加强了对客车的检查。(三)张某1证明,他是萧县交警大队八公里中队辅警。交警中队的具体职责是上路查处车辆道路违法行为,疏导交通,处理110指派的轻微事故,夜间巡逻,排查危险地段。中队共9个人,分两班。辅警由带班领导带领着工作,一起去处理道路违法行为、疏导交通等。他们中队是24小时执勤,流动巡逻执法,没有固定的地点。事故发生当天他有事请假。客车超员这种违法行为是他们必查的违法行为之一。在他们管辖的路段有客车拼车、换乘车辆、客车超员等交通违法行为。“12.18”事故前,超员现象普遍存在,没有采取专门的措施治理客车超员。事故发生后每星期有三至四天专门查客车超员。(四)唐某某证明,他是萧县交警大队八公里中队指导员。八公里中队管理的路段是301省道从37公里到52公里段,311国道从36公里至49公里,335省道0公里到16公里段。杜楼镇、赵庄镇、马井镇、三个乡镇有事故也属于他们管理。几条县道也归他们中队管理。县交警大队安排他们中队在每天上午9点至11点拦截吴集卡口的预警车辆,这是市交警大队安排的任务,要对这个任务进行考评。他们中队没有将路段承包到个人,上级要求报责任路段民警,他们中队按要求报了,因为辖区面积大,人员少,实际上没执行,也无法执行。他们流动巡逻执法,中队是24小时执勤,有情况随时出警。他们查处的违法行为很多,查处客车超载是查处车辆违法行为之一。在路上发现涉嫌超载的车辆就进行拦截检查,超员50%以下的,进行罚款扣分,超员50%以上就涉嫌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2016年他们查处了6起涉嫌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其中2起客车超员,1起社会车辆拉学生,醉驾3起,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还有5起。2016年12月18日在301省道八公里西发生交通事故时他在休班。(五)郝某某证明,他是萧县交警大队八公里中队辅警,和唐某某、李某1、孟某、李某2一班,唐某某是带班领导。他们上路巡查,基本上没有发现超员现象。2016年查处三起客车严重超员案件。他们只有一辆执法车辆,一起流动执法,不固定。他们根据学校的休息时间,每周五是重点监控时间段,重点监控出城的客车、校车。星期天下午和星期一早上,重点监控进城的校车和客车,因为这时间段有学生流。(六)欧某某证明,他任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队长。八公里中队管辖杜楼镇、赵庄镇、马井镇三个乡镇的国道、省道和县乡公路。查处辖区内道路上的车辆违法行为。按照省市要求规定了民警责任路段分工制度,是为了进一步强化路面管理,增强责任心,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人员少,工作量大,还有辖区的接出警,很难责任到人。萧县八公里中队是流动和固定相结合,平时八公里中队在门口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有缉查布控预警就要进行拦截查处,接到报警要及时出警,无法固定在哪一个点进行执法。如果发现轻微违法行为就用警务通当场进行处罚,如果相对较重的违法行为就要把车辆和人员带到中队进行处罚。对于当天查扣车辆必须及时处理,不得拖延。萧县八公里中队在事故发生时都在中队院内处理违法车辆,路面上没有人员执法,这种做法不违反规定,因为查处的车辆及违法驾驶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缉查布控是公安部在宿州市试点,现在全国都在实行,就是在规定时间段对卡口预警车辆进行点对点查处,这是市支队对县里的一项考核任务。萧县八公里中队有重点管控路段,是国道311八公里到红庙地段。(七)沈某某证明,2015年11月份,杜某某聘用他担任皖L6××××的客车司机,一直到2016年12月份,这个客车是挂靠在萧县新星运输有限公司的,负责萧县到新庄的乘客运输。2016年12月18日中午11点,他驾驶客车从萧县西客运站出发,前往萧县新庄镇,当时车上坐了30人,没有超员,出站的时候也没有人检查。出站以后,他就跟在一辆车牌号为皖L×××××的客车后面,一直过了萧县八公里交警检查点,在八公里往马井方向大约500米左右,前面客车上的20多名乘客上到他车上后就回西站了。当他的车开到萧县杜楼镇纵井村路口时,在他右前方大概二三十米的距离,有个开电动三轮车的老头,突然往左转向,他为了躲避,他的客车发生侧翻,导致4人死亡、多人受伤。是车老板杜某某让他把两个客车的人合在一辆车上的。他们一直都是用这种方式运营的,目的就是为了多拉人、多挣钱,而且大部分都是和这个皖L×××××的车合作。他驾驶皖L6××××客车期间,没有受到过相关部门的处罚。在八公里交警检查点,有时候交警上来看一下是否超载,不是每次都检查,大概每个星期能碰到一次。他们过了治超站拼车是为了躲避三中队(八公里中队)的检查。大概每周拼车两次,在每周五学生放学和周日上学期间。接学生进城里也是在治超站附近,是从城里来个空车接学生回城里。在八公里处拼车都是杜某某安排,他印象中就交警一家(三中队)查超员。推荐警察学习社群“蜀黍读书”,好多有价值的资料都有。(八)张某1证明,2016年12月17日晚,朋友贺贺让他给朋友帮忙开趟萧县到黄口的车,车号是皖L×××××,车在黄口北大桥。第二天早上8点多他开车到萧县西客站。约11点,事故车的售票员叫他把车停在另一辆车后面,上了十几个人,事故车的售票员安排他把车开到八公里。他心里明白把人拉八公里,然后把车上的人拼到另一车上,因为龙城西市有查超载的。他就开车跟着事故车走了。到八公里,他车上的售票员安排他停车下人,车上的人就上事故车了。他和售票员开车回西客站。到西客站就听说出事故了。(九)杜某某证明,他2012年开始经营客车生意。2016年12月18日11时许,他聘用的驾驶员沈某某驾驶皖L6××××红色宇通30座客车从萧县西汽车站出发行驶至萧县八公里治超站对面,另外一辆与其同时出萧县西客站的客车皖L×××××驾驶员将车上20多人乘客拼凑到沈某某开的车上,然后沈某某驾驶该车继续行驶大概2公里躲避一辆电动三轮车发生侧翻,导致4人死亡、多人受伤。他私人投资买客车,挂靠新星公司名下,新星公司对他们的客车进行管理。他经营的客车跑萧县到新庄的路线。因为八公里附近有萧县交警三中队的检查站,他们过了治超站拼车是为了躲避三中队的检查。拼车现象一般是学生放假或者星期天。接学生进城里也是在治超站附近拼车,这种情况很少。平时拉客不挣钱,只有学生放假、星期拼车才挣钱。法律禁止超载,但是不拼车挣不到钱。他的客车超员在八公里处被交警查处过,扣分罚钱。星期天也有交警查车的,出事那天没查住他们。(十)常某某证明,他是龙耘中学学生,住在赵庄镇。学校一个月放假一次,自己坐客车回家,客车直接开到学校里,在学校里坐萧县到赵庄的车,返校也是坐这个车。乘坐的客车存在超载情况。(十一)姜某证明,她是龙耘中学学生,家在萧县张庄寨镇。学校一个月放假一次,自己坐客车回家,客车直接开到学校里,在学校里坐萧县到张庄寨的车,车在出县城以后,两个车上的人就开始合并到一个车上,剩下一辆空车开回去。每次从学校坐车回家都会出现这个情况。每次遇到交警查车的时候,司机都让蹲下,交警不上车,车就直接开过去了,他们也看不出来超载。(十二)张某证明,他是龙耘中学学生,家在大屯镇。学校一个月放假一次,自己坐客车回家,客车直接开到学校里,在学校里坐萧县到大屯的车,返校也是坐这个车。他坐的客车上比较拥挤,有超载的情况。(十三)陈某某证明,他是鹏程中学学生,平时两星期回家一次,星期六早上回去,星期一到校上课。客车到学校里来接。2016年12月18日,学校开家长会,人比较多,学校门口去黄口的车已经超员。他和同学到西客站坐的车,从车站出发时没有超员,后来到八公里拼车才超的员。这次事故他伤到了胳膊,肌肉拉伤。他平时坐车没见到交警或执法人员查过超员。(十四)李某4证明,他是鹏程中学学生,平时两星期回家一次。2016年12月18日,学校开家长会,人比较多,当天学校门口也停了客车,但是人多,就和同学到西客站坐从萧县到新庄的车,从车站出发时没有超员,后来到八公里拼车才超的员。平时坐车没见到交警或执法人员查过超员。当天在八公里路段没有遇见过交警查车。(十五)张某1证明,他是鹏程中学学生,平时两星期回家一次。2016年12月18日,学校开家长会,人比较多,他和母亲到西客站坐的车,从车站出发时没有超员,后来到八公里拼车才超员。他头部伤了,母亲的手和腿部受伤。平时坐车没见到交警或执法人员查过超员。(十六)李某3证明,他是鹏程中学学生,平时两星期回家一次。2016年12月18日,学校开家长会,人比较多,学校门口车里已经超员了,他和同学到西客站坐的车。从车站出发时没有超员,后来到八公里拼车才超员。平时坐车见到过交警或执法人员查过超员。在八公里路段没有遇见过交警查车。(十七)李某4证明,她是鹏程中学学生,平时两星期回家一次。2016年12月18日她和母亲到西客站坐的车。从车站出发时没有超员,后来到八公里拼车才超员。没走多远就出事了。平时坐车没见到交警或执法人员查过超员。当天在八公里路段没有遇见过交警查车。(十八)朱某某证明,他是萧县县医院执业医师,主要就是跟着120救护车接送抢救病人。参与了2016年12月18日交通事故的抢救工作。五、被告人吴xx供述,2011年11月任萧县交警大队八公里中队中队长。中队长的具体职责是带领全队民警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同时抓好队伍管理,防止违规违纪。具体工作任务是查处辖区内的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处理交通事故。八公里中队管辖311国道从36公里至49公里处,301省道从37公里处到52公里处,以及335省道0公里到16公里处,以及赵庄镇、马井镇、杜楼镇辖区内的县乡道路。中队有4名民警,5名辅警,分成两个班,他和许某某、张某1、王某一个班。指导员唐某某带一个班。他们根据目前警力情况主要是巡逻执勤。道路上出现的客车拼车、随意换乘车辆、客车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属于交通部门查处,客车超载是由交警部门和交通部门共同查处。他们中队管辖的路段存在客车拼车、随意换乘车辆、客车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客车驾驶员也一直躲避他们。因为萧县农村到城里上学的学生比较集中,这些学生大概有五六万人,每到放假的时候,运力不足,很容易出现超员现象。他们发现超员以后也上路进行查处,但是效果不好,他们一直躲避着交警查处。对学生放假时会经常出现超载这种情况,他组织过力量重点查处,但是由于警力限制没有长期坚持下来,因为平时工作任务比较忙。2016年12月18日,在301省道纵井路口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时,他正在队里处理交通违法车辆,接到110指令以后他们就迅速赶到现场,抢救伤者。当天上午8点钟开了班前会,明确当天的工作任务,然后上路在中队门口查处客货车辆违法行为。他带着许某某、王某值班,辅警张某1因家有病人请假没有上班。9点到11点他们主要是开展缉查布控工作,9点多他们接到缉查布控预警(车号为皖LE××××的小型客车),然后出警沿311国道拦截,没有拦截到就回去了,10点多钟又接到缉查布控预警(皖LV××××),他们三人第二次从八公里沿311国道朝红庙方向拦截缉查布控预警的车辆,未拦截到。上午查扣的车辆比较多,中队院里扣了6辆,还有3辆在恒源修理厂,驾驶员车主要求尽快处理。因为处理违章不是一个人的活,他们都在队里处理。11点半左右,接到110指令301省道纵井十字路口发生事故,他们就立即开车赶往现场。没有长期坚持有针对性的查处客车在星期日、节假日超员的情况,没有科学的安排警力。这起事故在他们的辖区内发生,他非常痛心,这说明自己的管理工作有疏漏,没有完全管理到位,由于受人员少的影响,想安排的工作心有余力不足。本院认为:被告人吴xx身为交警中队长,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没有完全尽职尽责履行自己的职责,在其管辖路段内客车拼车超员现象存在,对“12.18”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致使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xx犯玩忽职守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吴xx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情节特别严重的指控,经查,被告人吴xx在12.18事故发生当天上午带领民警查扣了违法车辆、拦截缉查布控系统预警车辆、回到中队处理查扣的车辆、接到110指令带领民警赶往事发现场,参与事故处理。其所在的八公里中队在2016年度依法查处了多起危险驾驶、超速行驶、无证驾驶、非法接送学生、客车超员等道路交通违法犯罪案件。“12.18”交通事故致使四人死亡、多人受伤后果的造成是客车车主指使驾驶员拼车,导致超员,客车驾驶员驾驶客车在通过交叉路口时,未减速慢行,观察疏忽、操作不当,与前方同方向行驶张某2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刮擦,造成皖L6××××号大型普通客车侧翻,是形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也与交通管理部门没有坚持有针对性的在星期日、节假日查处客车超员,没有科学的安排警力,管理工作存在疏漏,没有完全管理到位有一定关系,但是,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吴xx严重不负责任、严重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的后果虽然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但是这一后果形成的主要原因不是被告人吴xx严重不认真履职造成的,所以,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吴xx这一情节的指控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吴xx没有完全尽职尽责查处客车超员,与“12.18”事故发生有一定间接关系,但其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虽然有证据证明“12.18”事故发生当天上午被告人吴xx履行了自己的职责,2016年度对所辖路段进行了监管,但是由于没有监管到位,存在监管盲区,致使客车超员现象存在,对“12.18”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所以,关于被告人吴xx及辩护人认为吴xx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吴xx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xx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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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落户未审核,民警被判玩忽职守罪

基层民警规避执法风险,每天都在阅读“侠客剑”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黑0822刑初3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住黑龙江省桦南县。2018年1月29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桦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2月12日被桦南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黄智刚,黑龙江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桦南检诉刑诉[2018]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8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2018年2月1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2018年3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辩护人黄智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任黑龙江省桦南林业局新林派出所外勤民警期间,于2006年9月在审查涉嫌故意杀人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更名为“杨某1”落户审批手续时,未认真履行职责,在未调查核实的情况下,签属了同意办理户籍的意见,致使杨某某以“杨某1”的名义在桦南林业局办理了户籍,并使用“杨某1”身份继续潜逃,直至2017年8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陈某某于2018年1月18日主动到桦南县监察委员会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公诉机关以上述事实有,书证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及落户审批表等;证人杨某某、杨某4、林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涉嫌故意杀人的犯罪嫌疑人改变身份继续潜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辩解意见,并自愿认罪。辩护人黄智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意见被告人陈某某投案自首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希望法院对其予以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任黑龙江省桦南林业局新林派出所外勤民警期间,于2006年9月在审查涉嫌故意杀人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更名为“杨某1”落户审批手续时,未认真履行职责,在未调查核实的情况下,签属了同意办理户籍的意见,致使杨某某以“杨某1”的名义在桦南林业局办理了户籍,并使用“杨某1”身份继续潜逃,直至2017年8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陈某某于2018年1月18日主动到桦南县监察委员会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实,被告人陈某某自然简历情况,现实表现无违法违纪。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陈某某于2018年1月18日主动到桦南县监察委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3、履历情况说明证实,陈某某参加工作情况,2006年6月任桦南林业地区公安局新林派出所辖区民警,2016年4月调任林海派出所协助所长工作,2016年5月原任所长因公牺牲后,任林海派出所负责人。4、责任区民警工作职责证实,桦南林区新林派出所民警工作职责范围收集报告信息、管理实有人口、实施治安管理、组织安全防范、惩治违法犯罪、提供便民服务。5、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及情况说明证实,刘某某,男,汉族,1970年9月出生,高中文化,1989年12月参加工作,1990年7月参加公安工作,先后担任万隆派出所辖区民警、预审科预审员、新林派出所警长,治安科外勤民警,2003年10月提任桦南林业地区公安局治安科副科长,2010年10月因突发脑梗去世。6、派出所所长、治安大队大队长工作职责证实,桦南林区新林派出所所长及治安管理大队长工作职责范围,负责全面工作及组织民警深入社区(责任区)调查、研究、严密人口和各项治安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林区户籍管理及出生、死亡、变更更正、农转非等派出所呈报户籍事项审批工作。7、副局长岗位职责证实,协助局长、政委抓好全局工作,并抓好分管战线工作,组织辖区治安管理和公共安全防范工作。8、小城镇批落登记材料证实,2006年杨某1落户所用审批表、申请书、证明等。9、杨某2、胡某某户籍证明证实,杨某2,身份证号码230822198002177098,已注销,与胡某某,身份证号码230822197306266415,系同一人。10、桦南县林业地区公安局新林派出所证明证实,2009年冬季突发暖气漏水,部分原始文件、派出所户籍材料遭到严重损坏。经查阅现存材料,未查到关于“杨某2”落户相关材料。2017年9月27日,在我所清查公安部下发全国疑似重复户口人员中,查出户籍地为黑龙江省桦南林业局的“杨某2”与户籍地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胡某某”系重户,依法对其重复户口“杨某2”进行注销。因“胡某某”本人不在我辖区居住,现无法联系到该人。11、桦南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证明证实,经查询公安网全国在逃人员信息库、公安网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未查询到杨某2,身份证号码230822198002177098;胡某某,身份证号码230822197306266415相关信息。12、杨某某身份信息及在逃人员登记表证实,杨某某,男,身份证号码23082219750719581X,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桦南县桦南镇正南社区五委1组46号,2000年1月30日在逃。13、杨某1身份信息及现实表现、户口准迁证明、户口注销责任书证实,杨某1,男,身份证号码230822197606177035,原户籍地南宁市西乡塘区新阳路62号2栋111号,2017年9月13日户籍迁往黑龙江省桦南县桦南林业局第五居民委一组,在辖区居住期间,未发现其有违法犯罪行为。杨某1与杨某某重户,2017年9月21日杨某1户口注销。14、桦南县林业地区公安局新林派出所证明证实,杨某1于2006年9月份,在桦南林业地区公安局新林派出所落户。15、桦南县监察委员会证明证实,杨某某询问笔录中提供的为其办理杨某1户口的王某是在深圳市罗湖区人才市场找的,杨某某无法提供王某的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无法核实王某的身份信息。16、七台河市公安局宏伟派出所证明证实,经户籍系统查询,辖区内无杨某1(男,1976年6月17日出生)户籍信息,也未体现该人户籍注销记录,查无杨某2(男,1980年2月17日出生)户籍信息,二人均不是我辖区居民。17、七台河市公安局宏伟派出所印章印及证明证实,经对关于杨某1户籍注销证明中加盖的印章比对,此证明中加盖的印章非我所使用的印章。18、七台河市公安局茄子河分局证明证实,宏伟派出所户籍员董某某和徐某某工作交接时间等内容我分局无相关记载。19、七台河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证明证实,茄子河公安分局宏伟派出所公章2013年10月28日刻制,派出所法人为周某某,经办人姬某某,此前宏伟派出所未在该印章刻制过原子印章。20、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及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2001年11月20日魏某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陶某某因包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1、证人董某某证言证实,我是2006年接徐某某在七台河市茄子河分局宏伟派出所任户籍民警,杨某1户籍注销的证明不是我出具的,我没有在这份证明上盖过宏伟派出所公章。22、证人徐某某证言证实,我是2004年8月至2006年6月在七台河茄子河分局宏伟派出所任户籍民警,杨某1户籍注销的证明不是我出具的,这份证明出具的时间是2006年7月18日,这个时间我已经调离该所。23、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2000年春节前五、六天,我和杨某3、魏某某、闫某某跟桦南县一个干洗店老板打仗,我和魏某某拿刀将这个老板捅死,之后我一直在逃。我打工期间在深圳市罗湖人才市场找到一个姓王办证件的人,他说办一张真身份证5500元钱,是有户籍信息的真户口,两个月能办好,我提供照片、姓名、出生日期,花5500元钱作了假身份。他快递邮寄我的身份证,姓名杨某1,出生日期1976年6月17日,户籍地桦南林业局,这个身份我一直在用。2013年我去深圳市罗湖人才市场找到那个姓王的办假证人,我说想把杨某1在桦南林业局的户口迁到广西南宁我媳妇文某某的户口上,他说可以办,1500元钱帮我办好,我给他1500元钱后,我自己去南宁我媳妇户口所在的派出所办理的手续,姓王的这个男的给我一张A4纸一半大小的黄色打斜的表,我拿着这张表去我媳妇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的落户手续。24、证人杨某4证言证实,我任桦南林业地区公安局新林派出所所长期间给杨某1签批过小城镇落户,由于时间太长具体怎么审批记不清,主要依据外勤民警的签署意见及小城镇落户审批表、申请书及户籍证明或户口注销等相关材料签批并盖章。25、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我任桦南林业地区公安局治安科科长期间给杨某1审核签批过小城镇落户,具体过程记不清,主要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书、小城镇落户审批表、户口注销注明、外勤民警和派出所的调查意见,上述手续齐全我在审批表上签批。26、证人林某某证言证实,2001年3月至今我任桦南林业地区公安局副局长,分管各派出所,桦南林业地区公安局小城镇落户办理程序是先由本人提出申请,基层派出所对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再由治安科进行审核,以上部门审核同意并签字后,我再签批同意落户。我在任期间给杨某1签批过小城镇落户,具体签批过程记不清。2017年9月桦南县公安局发现杨某某利用杨某1的身份信息在逃多年,我局发现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将杨某1的户口从广西迁回并予以注销。27、证人康某某证言证实,我在桦南林业地区公安局新林派出所任户籍民警期间负责辖区内人口信息的管理,重户人口信息的调查及上报,我通过照片比对发现杨某2和胡某某系同一人疑似重户,查询到胡某某户口从桦南县迁入哈尔滨在前,杨某2户口迁入桦南林业局在后,判定杨某2户口信息为虚假,填写调查报告和审批表,逐级审批后将杨某2户口注销。28、证人胡某1证言证实,2006年我任桦南林业地区公安局治安科内勤民警,主管报表和内务,孙某某是治安科户籍员,主管户口办理和身份证办理。29、证人孙某某证言证实,我任桦南林业地区公安局治安科户籍员,工作职责办理户口的出生登记、死亡注销、户口变更及更正、户口迁出与迁入的系统录入,身份证办理。户口迁入业务,我只负责录入电脑系统,由派出所民警或当事人提供审批材料,如果手续齐全我录入电脑系统并打印户口本交给当事人或民警,由他们拿到派出所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和户籍员名章,派出所将审批材料原件存档。刘某某以前是我们治安科的副科长,于2010年去世,他没有找过我为杨某1办理小城镇落户。30、被告人陈某某供述,2006年我任桦南林业地区公安局新林派出所民警期间,负责新林派出所五委的实有人口、外事人口、暂住人口管理,调解辖区内的民事纠纷,核实辖区内的实有人口信息等职责。我在办理杨某1小城镇落户审批过程中,盲目地听从治安科领导刘某某的安排,没有对申请人杨某1实际身份进行审查核实,致在逃人员杨某某以杨某1的身份在我辖区落户。在此事件过程中,应对申请人的申请书、户口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及申请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地等身份信息进行调查核实,我违反了一名外勤民警的职责,认为是上级领导的指派,忽视了对杨某1的真实身份进行检查,造成了此次事件的发生。31、桦南县监察委员会立案决定书证实,陈某某涉嫌玩忽职守案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32、桦南县人民检察院报送(移送)案件意见书证实,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某1),2017年8月29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涉嫌故意杀人的犯罪嫌疑人改变身份继续潜逃,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综合考虑,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较轻,并能自愿认罪,在逃犯已归案,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且本案系过失犯罪,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具有悔罪表现,系初次犯罪平素无前科劣迹等情节,依法可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审理查明事实相符及请求本院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2019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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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要求做到两民警执法,出问题后执法的被判刑,没来的没事

基层民警规避执法风险,每天都在阅读“侠客剑”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凭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58年x月x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壮族,大专文化,原龙州县拘留所民警,户籍所在地龙州县,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因本案于2017年2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3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凭祥市看守所。辩护人李贵彪,广西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凭祥市人民检察院以凭检刑诉(2017)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凭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丽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辩护人李贵彪到庭参加诉讼。经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凭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龙州县公安局金龙边防派出所民警将因吸食毒品被处以15日行政拘留的农某4送到龙州县拘留所执行拘留。当天作为龙州县拘留所值班民警的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拘留所执法细则》等相关规定,独自一人办理农某4的收拘手续,并让协警陈某一人将农某4带到拘留区,使协警陈某和农某2在没有民警在场带领的情况下对农某4进行人身和物品检查。由于陈某、农某2没有按要求认真对农某4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致使农某4得以将藏匿在内裤的弹簧刀带进龙州县拘留所2号拘室内。同年许,农某4在2号拘室内持弹簧刀行凶,致使同拘室的农某1死亡、张某受伤。经鉴定,农某1系被他人用有一定长度、单刃、尖锐的锐器刺破右颈静脉至急性大出血而死亡;张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同年,龙州县拘留所与农某1的家属达成协议,支付农某1家属死亡补偿费等各项费用共计65万元。为证实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作为值班民警,在对农某4进行收拘工作时,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农某4得以携带弹簧刀进入拘留所,造成1人死亡1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认为其构成犯罪但不应受刑事处罚,其的工作是领导分配的,不存在其违反《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拘留所执法细则》等情况;农某4不是其让协警押送至拘留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某应该是无罪,即使有罪也是犯罪情节轻微;从字面上、法律上理解,被告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是专门办理收拘手续,不是收拘全程;被告人已经认真履行职责;被告人所在的班组,由被告人负责收拘工作,由王某副所长负责安全检查工作,说明被告人责任很小甚至没有;被告人在事件发生后没有逃避侦查,自觉配合纪委调查,如实陈述所作所为,属于自首;被告人是初犯偶犯,可以减轻或免于处罚。被告人及辩护人提交了原龙州县拘留所协警周某、黄某2、农某2三人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的公务员年度考核证书、嘉奖证书、荣誉证书等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龙州县公安局金龙边防派出所民警将因吸食毒品被处以15日行政拘留的农某4送到龙州县拘留所执行拘留。当天作为龙州县拘留所值班民警的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拘留所执法细则》等相关规定,独自一人办理农某4的收拘手续,并让协警陈某一人将农某4带到拘留区,而协警陈某、农某2在没有民警在场带领指导的情况下对农某4进行人身和物品检查。由于陈某、农某2进行检查时没有认真、全面、细致,致使农某4得以将藏匿在内裤的一把弹簧刀带进龙州县拘留所2号拘室内。同年许,农某4在2号拘室内持该把弹簧刀捅刺同拘室的被拘留人农某1、张某,导致农某1当场死亡、张某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农某1系被锐器刺破右颈静脉致急性大出血而死亡,张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同年9月9日,龙州县拘留所与农某1的家属达成协议,由龙州县拘留所支付农某1的家属死亡补偿费等共计人民币65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被告人、辩护人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证明:证实陈某某于出生。2.龙州县公安局出具的陈某某《公务员任免审批表》、《人民警察证》复印件、龙州县公安局《机关单位机构编制证》、《龙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州县公安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关于陈某某等同志工作调整的通知》:证实龙州县拘留所是龙州县公安局的监管场所,陈某某是龙州县公安局的在职人民警察,陈某某被调整到龙州县拘留所工作。3.《龙州县拘留戒毒所协警人员花名册》,陈某、农某2的《招聘协警员呈报表》:证实陈某、农某2系龙州县拘留所的协警。4.《龙州县拘留所和强制隔离戒毒所值班备勤制度》:证实龙州县拘留所实行双人值班制度,每班由1名所领导和1名民警值班,1名医生和5名协警及2名工勤人员协助,带班所领导具体负责;其中带班领导既是值班领导,又是值班民警;协警在民警的带领指导下积极协助开展监管工作。5.龙州县拘留所值班安排表:证实,龙州县拘留所值班民警是王某、陈某某,其中王某是带班领导,值班协警为陈某、农某2等5人。6.《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证实农某4因吸毒被龙州县公安局金龙边防派出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拘留期限自至农某4于被送到龙州县拘留所。农某1因吸毒被龙州县公安局金龙边防派出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拘留期限自至农某1于被送到龙州县拘留所。7.《协议书》:证实2016年9月9日,龙州县拘留所与农某1的家属达成协议,支付农某1家属死亡补偿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65万元。8.证人何某(龙州县公安局副局长)、覃某(龙州县拘留所所长)、王某(龙州县拘留所副所长)、梁某1(龙州县拘留所教导员)、吕某1(龙州县强制隔离戒毒所教导员),李某、黄某1、袁某(均系龙州县拘留所民警),陈某、农某2、梁某2、黄某2、郑某、吕某2、黄某3、周某、陆某1、农某3、吕某3(均系龙州县拘留所协警)的证言:证实陈某某系龙州县拘留所的民警,参与龙州县拘留所日常值班工作。9.证人覃某、梁某1、李某、黄某1、袁某的证言:证实龙州县拘留所和龙州县强制隔离戒毒所制定有值班(管教)民警职责、值班备勤制度、民警工作制度、被拘留、戒毒人员生活制度等制度;值班民警负责按规定程序执行收拘、巡视、监控及做好值班记录等。根据相关制度规定,收拘被拘留人员时,对被拘留人员人身和物品检查应当由2名以上民警进行,主要检查被拘留人员身上是否藏有违禁品;检查时,协警只能配合民警,不能独立进行这项工作,被拘留人员要脱光除内裤外的所有衣服接受检查,民警要用金属探测器探测被拘留人员是否藏有违禁品,探测结束后被拘留人员才能穿上拘留所提供的识别服,然后送到拘室。10.证人吕某1的证言:证实龙州县拘留所制定有所长、教导员、民警的工作职责、值班制度、收解押制度、民警一日工作制度、在押人员一日生活制度等;根据《拘留所条例》、《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拘留所执法细则》的相关规定,在收拘被拘留人时,要对被拘留人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严禁将违禁品带入拘室;收拘被拘留人应当由2名以上民警进行。11.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龙州县拘留所开展工作的依据有《拘留所条例》、《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拘留所执法细则》等法规;所内的各项制度比较完善,分别有值班备勤制度、巡视监控制度、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医生的巡诊制度等等。民警负责值班、巡视监控、教育管理被拘留人员等。左右,其开摩托车离开拘留所,没有请假,也没有告知其他值班人员;农某4被送到龙州县拘留所时,值班的只有陈某某是正式民警。12.证人陈某、梁某2、吕某2、陆某1、周某的证言:证实龙州县拘留所制定有严格的值班制度,而且值班制度已经上墙;值班民警负责按规定程序执行收拘、巡视、监控及做好值班记录等;办案单位送被收拘人员进来时,都是当班民警办理接收手续,然后由当班民警和协警对被收拘人员进行人身和物品检查,查完后再送进拘室。13.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龙州县拘留所平时未按照规定由2名民警进行收拘时的人身和物品检查。收拘农某4时,带班领导是王某、值班民警是陈某某,但当时王某不在拘留所。陈某某办完收拘手续后让其把农某4带进拘留区,然后其和农某2对农某4进行人身和物品检查,但未能发现农某4身上藏有违禁品;他们对农某4进行检查时没有民警在场。14.证人农某2的证言:证实收拘农某4时,只有陈某某1名民警在办公区办理收拘手续,然后安排协警陈某带农某4到拘留区,当时其跟陈某一起对农某4进行检查,没有民警参与。农某4脱下衣服后,陈某拿金属探测器对农某4的臀部和裤裆简单扫了一下就让他穿上拘留所识别服,检查完后他们就把农某4安排进2号拘室。15.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实龙州县拘留所平时只安排1名民警在办公区进行收拘工作,1名安排在监区看管,收拘时只有1名民警执行。平时对被拘人员进行人身和物品检查时,由于人员少,都是1名民警带2名协警进行检查,有时候只是由协警进行检查。收拘农某4时是陈某某办理入所手续,只有协警陈某和农某2对农某4进行人身和物品检查。16.证人周某、黄某2、农某2三人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从2016年1月底开始至,凡是王某、陈某某值班的,在收拘被拘留人时都是陈某某负责办理收拘手续,副所长王某负责安全检查。17.证人刘某、陆某2(均系龙州县公安局金龙边防派出所民警),凌海龙、黄洪运(均系龙州县公安局金龙边防派出所协警)的证言:证实,龙州县公安局金龙边防派出所在龙州县金龙镇板梯村抓获吸毒人员农某4;2016年8月28日,金龙边防派出所办理农某4的行政拘留决定后,派两名民警将农某4送往龙州县拘留所关押。18.证人覃某、王某、梁某1、吕某1、李某、黄某1、袁某、黄某2、吕某3、陆某1、黄某3、周某、郑某、农某3、吕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5日21时许,在龙州县拘留所2号拘室内,被拘留人员农某4持刀行凶,造成同拘室被拘留人员农某1死亡、张某受伤。19.证人张某、赵某、邓某、黄某4(均系被拘留人员)的证言:证实,在龙州县拘留所2号拘室内,被拘留人员农某4持刀捅死农某1、捅伤张某。20.证人农某4的证言:证实因吸食毒品被龙州县公安局金龙边防派出所抓获后,被处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当月28日其被送到龙州县拘留所执行拘留。其被送到龙州县拘留所时,拘留所的工作人员让其脱掉衣服后,用金属探测器对其臀部和裆部简单扫一下就让其穿上拘留所的识别服,没有检查出其夹在内裤右侧的弹簧刀。2016年9月5日晚,趁农某1、张某等人打扑克牌时,其持刀刺向农某1颈部,农某1中刀后跑开,其持刀继续追赶农某1及几个同拘室人员,并再次拿刀割农某1颈部,后又拿刀捅张某。2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从2009年3月份开始在龙州县拘留所工作,是龙州县拘留所在职在编的民警。其的工作职责是按照拘留所相关管理规定,值班时对被拘人员的有关拘留法律文书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就按照有关条例进行收拘。当天的值班民警是其和带班领导王某,农某4的收拘手续是其一个人办理的,王某不在场。当天12点多其吃完饭后和农某2坐在监区值班室里面看监控,从监控上面其看到王某在12点钟左右就推着摩托车出拘留所,他出去几分钟后就有一辆警车开进拘留所,其就走上办公区去,到上面后其接收法律文书时才知道是金龙边防派出所送农某4进来拘留,其就给他们办理收拘手续,之后其以为王某已经回到拘留所监区了,就让协警陈某带农某4到拘留区进行人身和物品检查,当时在拘留区值班室的协警农某2也在场,不知道他们两个是谁对农某4进行检查,其当时不在场。到了当天下午14点半起床时,其才跟王某说今天中午金龙边防派出所送来一个吸毒人员。当天中午王某离开拘留所时没有请假也没有告诉其。平时拘留所的领导没有要求他们收拘被拘留人的时候一定要有2名民警办理收拘手续,平时其和王某值班时,都是其一个人在办公楼负责办理被拘留人的收拘手续,王某负责在监区等着接收被拘留人进行余下的检查,一直以来他们都是这样做的。平时龙州县拘留所都是1个民警在办公楼值班,1个民警在监区值班室值班;为了使收拘手续符合规定,在办公区值班的民警在收拘被拘留人时都是代在监区值班的民警在《行政拘留执行回执》上签字,所以其在收拘回执单上代签了王某的名字。22.龙州县公安局出具的《管制刀具认定书》:证实龙州县公安局根据公安部《关于管制刀具认定标准》,认定农某4行凶使用的刀具为管制刀具。23.龙州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农某4故意伤害案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证实羁押在龙州县拘留所的农某1系被他人用有一定长度、单刃、尖锐的锐器刺破右颈静脉至急性大出血而死亡。24.崇左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鉴定书》:证实羁押在龙州县拘留所的张某被人用锐器刺伤全身多处,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5.龙州县拘留所的监控视频:证实,王某上身着便衣骑摩托车离开龙州县拘留所;12时23分45秒,金龙边防派出所警车送农某4到龙州县拘留所;12时26分,陈某某开始办理农某4入所手续;12时33分,金龙派出所民警驾车离所;12时34分,协警陈某一人把农某4带去拘留区;12时36分,陈某、农某2对农某4进行人身和物品检查,12时36分52秒,农某4换衣服时,有一刀具状物体夹挂在其内裤右侧,陈某持金属探测器简单向农某4的裆部和臀部扫过。21时15分,农某4开始在2号拘室内持刀先后捅刺农某1、张某。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及辩护人提交的公务员年度考核证书、嘉奖证书、荣誉证书等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龙州县拘留所的民警,在收拘被拘留人农某4的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对被拘留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工作职责,致使农某4得以携带管制刀具进入拘留所,并造成1人死亡1人轻伤的严重后果,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玩忽职守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所提其构成犯罪但不应受刑事处罚及辩护人所提被告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即使有罪也是犯罪情节轻微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所提其的工作是领导分配的,不存在其违反《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拘留所执法细则》等情况的辩解及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是专门办理收拘手续,不是收拘全程;被告人已经认真履行职责,被告人所在的班组,由被告人负责收拘工作,由王某副所长负责安全检查工作,被告人责任很小甚至没有的辩护意见,经查,《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拘留所执法细则》等规章、条例均规定,“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严禁将违禁品带入拘室”,“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由2名以上民警进行”。而被告人独自一人办理农某4的收拘手续,且不对农某4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其行为明显违反了《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拘留所执法细则》的规定;而被告人及辩护人不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拘留所的领导明确指示被告人只需办理收拘手续而不用对被拘留人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此辩解显然不能成立。对被告人所提农某4不是其让协警押送至拘留区的辩解,经查,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曾供述承认其在办理完农某4的收拘手续之后就让协警陈某带农某4到拘留区;证人陈某的证言亦证实收拘农某4时,被告人办完收拘手续后让其把农某4带进拘留区,被告人的此辩解显然与事实不符。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在事件发生后没有逃避侦查,自觉配合纪委调查,如实陈述所作所为,属于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案发后被告人没有主动投案的行为,故不构成自首,辩护人的此辩护意见不成立。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是初犯偶犯,可以减轻或免于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平时在进行收拘被拘留人的工作中,经常违反有关规定,独自一人办理收拘手续,且不对拘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说明其并非是初犯偶犯,辩护人的此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理由不成立。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2019年3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2019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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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了一个庸医当狱医,出事后看守所所长被判玩忽职守罪

基层民警规避执法风险,每天都在阅读“侠客剑”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刑
201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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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指控民警玩忽职守罪,法院驳回。

基层民警规避执法风险,每天都在阅读“侠客剑”王某甲玩忽职守案一审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201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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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室犯人打死犯人,巡控民警被判玩忽职守罪

基层民警规避执法风险,每天都在阅读“侠客剑”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刑
201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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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发生爆炸,民警因检查不细致被判玩忽职守罪

基层民警规避执法风险,每天都在阅读“侠客剑”赵某某玩忽职守二审刑事判决书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201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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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区犯人自杀,看守民警被判玩忽职守罪

基层民警规避执法风险,每天都在阅读“侠客剑”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刑
201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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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警干内勤,偶尔出警被判刑

基层民警规避执法风险,每天都在阅读“侠客剑”毛某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刑
201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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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民警未认真审核改名申请,17年后涉嫌玩忽职守被抓。

基层民警规避执法风险,每天都在阅读“侠客剑”潜逃17年的犯罪嫌疑人杨某民在深圳市宝安区被抓捕归案--远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林业局下辖派出所的民警陈某某显然不会料到,这样一起跟自己“八竿子打不着”的事件,竟会把他送进国家监察的大网!
2019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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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监视居住不认真,民警被诉玩忽职守罪

基层民警规避执法风险,每天都在阅读“侠客剑”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2019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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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值班时打牌耽误出警,被诉玩忽职守罪

基层民警规避执法风险,每天都在阅读“侠客剑”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起
2019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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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未救助求救的货车司机,被诉玩忽职守罪

基层民警规避执法风险,每天都在阅读“侠客剑”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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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发现被监管嫌疑人重病,副所长、民警被判玩忽职守罪

基层民警规避执法风险,每天都在阅读“侠客剑”原公诉机关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甲,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县,汉族,原系铜陵市看守所副所长,住铜陵市铜官山区。2013年10月1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铜陵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由铜陵市公安局执行。同年10月18日由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年10月29日由铜陵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4年3月24日由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某,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巢湖市,汉族,原系铜陵市看守所民警,住铜陵市铜官山区。2013年10月1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铜陵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由铜陵市公安局执行。同年10月18日由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年10月29日由铜陵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辩护人余国富,安徽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审理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某甲、韩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4年4月2日作出(2013)狮刑初字第0010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朱某甲、韩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23日受理、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铜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佩如依法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朱某甲、韩某以及辩护人余国富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申请补充侦查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朱某甲于2004年1月任铜陵市看守所副所长,2009年11月至案发时分管管教工作。韩某于2012年12月任铜陵市看守所科员,2013年5月至案发时为铜陵市看守所404监室的主管民警。2013年9月5日至8日,404监室的在押人员周某进食不正常并伴有呕吐现象。9月9日,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以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宣判后,周某因向其亲属表示过“要绝食”、“不想活了”之类的话。自9月9日起,周某卧床不起,进食极少并伴有呕吐现象。在此期间,同监室人员宋某、佘某、查某等人在帮助周某洗澡过程中发现周某左大腿臀部、左腿膝盖等处有破损。管教民警韩某或带周某至医务室或将医生带至监室,多次对周某进行诊治和教育进食,但均无效果。9月16日周某在床上大小便失禁,韩某未能正确判断和评估周某的身体状况,以“绝食闹监”为由报请朱某甲审批,对周某使用约束带和脚镣,被告人朱某甲没有去监室了解核实情况,就审批同意上械具。申请使用的期限为一天。当天,被告人韩某对周某使用脚镣、约束带实施了固定措施,至9月22日才予以解除。9月17日,看守所医生黄某甲在早交会上提出周某身体极差,需要到医院就诊,但朱某甲和韩某均没有提出或作出相应对策。9月22日15时许,同监室的章某乙等人发现周某口吐白沫、身体异常,周某被送往铜陵市人民医院抢救。2013年9月30日23时22分,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周某系皮肤创面感染及支气管肺炎致感染性休克而死亡。2013年10月1日,被告人朱某甲、韩某到检察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出示、质证的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一审法院认为原判认为:被告人朱某甲、韩某身为铜陵市看守所分管管教工作的副所长和监室的主管民警,严重不负责任,在监管活动中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周某不正常进食、卧床不起等异常现象,不能作出正确对策,且违反规定对周某使用械具,尤其是在驻所医生明确提出周某身体极差,需要到医院就诊情况下,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被监管人员周某死亡,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玩忽职守罪。案发后,韩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虽在庭审中对自己的行为性质做了辩解,但对于案件基本事实能够予以供认,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结合其犯罪情节可依法适用缓刑;被告人朱某甲虽能主动投案,但在庭审中翻供,不认定为自首。案经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1.被告人朱某甲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2.被告人韩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二审请求情况上诉人朱某甲上诉理由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⑴原判认定其没有对周某的情况积极采取治疗措施,但在押人员的疾病诊断以及批准在押人员出所看病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其行为并不是造成周某死亡的主要原因,其只承担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不应承担其他岗位的责任。⑵二审期间,上诉人朱某甲提交了公安部监管局表扬安徽省看守所连续三年安全无事故的表扬函,其认为公安部认定了安徽省看守所连续三年安全无事故,即表示周某事件不属于安全事故,所以其不构成犯罪。⑶上诉人朱某甲当庭提出证人邹某的证言中值班时间为9月19日有误,其是9月20日值班,如果邹某在9月19日晚上值班发现周某的情况有异,次日他值班时邹会向他汇报,但实际上邹并不是19日值班,次日也没有向他汇报;证人许某甲的证言中由上诉人朱某甲分管医疗卫生工作以及保管械具与事实不某上诉人韩某的上诉理由为:⑴其未取得公安民警执法资格,即表示其没有法定职责;⑵其多次带周某去看医生,并于9月22日对周某进行人工呼吸抢救。其当庭提交了在押人员风险审批表,该表的内容证明其于2013年9月12日向看守所领导提出变更周某为重大风险人员。故其履行了自己的工作职责。⑶本案中周某死亡的结果是多种原因造成,其行为与周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必然性因果关系。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其辩护人同意上诉人韩某的观点。铜陵市检察院出庭检察员的出庭意见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朱某甲于2004年1月任铜陵市看守所副所长,2009年11月至案发时分管看守所的管教工作。上诉人韩某于2012年12月任铜陵市看守所科员,2013年5月至案发时为铜陵市看守所404监室的主管民警。2013年8月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405室的周某与同监人员钱某、叶某发生矛盾、纠打,周某的鼻子被打出血。主管该监室的民警韩某因此将周某调入其监管的另一监室404室。2013年9月5日至8日,周某进食极少,并伴有呕吐的现象。在此期间,韩某在合肥参加培训学习,404监室暂由他人代为监管。2013年9月9日,铜官山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周某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周某被提押至法庭时表现出身体虚弱的状态。宣判后,周某因其亲属未能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从轻判决,而对其亲属说过“要绝食”、“不想活了”之类的话。周某回看守所后,卧床不起,且进食情况仍不正常。9月9日下午,韩某回到看守所得知了周某的情况,多次对周某进行教育劝说,并安排同监室人员宋某、章某乙、查某和殷某看护、劝说周某吃饭。同时,韩某或带周某至医务室或通知医生到监室,多次对周某进行诊治,但上述措施均未取得效果。韩某于9月12日在看守所动态分析会上汇报了周某情绪不稳,有不太愿意吃饭的现象。9月16日,上诉人韩某得知周某在床上大小便后,错误判断周某的身体状况,以“绝食闹监”为由报请对周某使用约束带和脚镣,上诉人朱某甲没有去监室了解核实情况就予以审批同意。当天,被告人韩某给周某加戴了脚镣和约束带,并将脚镣的一头固定于床头的铁环上。韩某申请的使用期限为一天,但直至9月22日周某出所前械具一直未解除。在此期间,同监人员宋某、佘某、查某等人发现周某左大腿臀部、左腿膝盖等处有破损。9月17日,看守所医生黄某甲在早交会上提出周某身体极差,需要到医院就诊,但朱某甲没有作出相应处置决定。9月22日15时许,同监室的佘某、章某乙等人发现周某口吐白沫、身体异常,周某被送往铜陵市人民医院抢救。2013年9月30日23时22分,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周某系皮肤创面感染及支气管肺炎致感染性休克而死亡。2013年10月1日,上诉人朱某甲、韩某到检察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二审庭审出示、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4.安徽省公安厅监管总队制定的《安徽省看守所执法实施细则》规定分管管教的所领导工作职责包括:组织参与管教民警两下监室检查。上午交接班后,会同管教民警下监室检查。下午下班前,组织或带领全体管教民警再次下监室巡查监室秩序、内务卫生和使用械具及固定约束措施情况;及时掌握、处置监情动态。及时掌握各岗位民警发现的在押人员违规、患病等动态信息及处置情况,每周进行一次研判。对涉及安全的主要动态信息,立即带领或指定民警查明情况,迅速处置;对思想不稳定和有现实危险性的重点监管对象,必须及时进行个别谈话。管教民警的工作职责包括:根据在押人员现实表现、身体健康或思想状况和诉讼阶段变化确定重点人员,及时与巡视监控民警、医生等沟通,并报告所领导;检查在押人员遵守监规情况,处理违规人员;对思想不稳定、违反监规的重点人员要及时报告所领导,并落实控制措施;对加戴械具的在押人员进行检查,包括械具是否牢固,是否对在押人员造成身体伤害,在押人员身体状况是否允许继续加戴械具,在押人员是否已经悔过可以提前解除械具等,及时提出意见;掌握分管监室病员情况,配合医生做好疾病预防和救治工作。械具使用的具体内容为:看守所民警填写《械具使用审批表》报所长批准后,为在押人员加戴械具;戴脚镣、警用约束带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天;民警必须每日对械具进行检查,加强与加戴械具人员的谈话管理,随时掌握动态;对于患病的在押人员,应当慎用警用约束带;对在押人员使用械具应及时通报驻所检察室。5.看守所《工作例会制度》规定:在押人员动态分析会每月不得少于2次,参会人员包括看守所领导、管教、巡控、收提、后勤、内勤等相关民警;管教民警汇报所管监室和在押人员情况,包括在押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存在的倾向和苗头等。6.在押人员入所健康体检表及检查报告、在押人员所内就医病历证明:2012年12月11日周某进入看守所时身体情况无异常,符合收押条件;2013年8月6日至9月22日看守所医务室医生对周某的诊治情况。7.铜陵市看守所的医务室交班记录证明了2013年9月12日至2013年9月22日期间,看守所医务室的医生对周某的诊治情况。2013年9月21日至22日,404周某身体状况越来越差,消瘦明显,卧床不起,语言断续,建议去医院就诊(黄某甲记)。8.铜陵市看守所2013年9月12日动态分析会议(朱某甲参加)记录证明:韩某汇报404监室重点,周某情绪不稳,有不太愿意吃饭现象。9.看守所值班记录证明:2013年9月12日,404周某判决后情绪波动大,诉近一周不吃饭,请巡控注意观察(韩某记录)。2013年9月22日下午3点左右,周某被抬出监区。10.铜陵市看守所404监室的监控录像及整理分析情况表证实了404监室的周某于2013年9月5日到9月22日进食极少的情况。11.封存记录证明:2013年9月28日16时,侦查人员对周某事件看守所404监室的监控录像存储硬盘予以封存,并存放于铜陵市公安局督察支队。12.铜陵市看守所使用械具审批表证明:对周某使用脚镣、约束械具申请使用期限为2013年9月16日至9月16日;申请原因是周某自9月13日起绝食闹监、严重扰乱监室秩序,不加戴械具不足以制止;解除械具日期是2013年9月22日。13.铜陵市看守所提供的在押人员出所就医登记、在押人员出所就医院审批表证明:2014年9月3日到9月27日,铜陵市看守所共有7人被批准出所就医,批准人都为朱某甲。14.周某死亡医学证明书、铜陵市人民医院的病历及该院出具的周某救治情况简介证实周某的病情、治疗情况及死亡时间。15.铜陵市人民检察院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及补充勘验检查笔录、照片证实:铜陵市看守所404号未决监室室内设施、摆放等现场情况以及看守所医务室内的警用约束带、脚镣情况。16.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证明:周某系皮肤创面感染及支气管肺炎致感染性休克而死亡。18.证人许某乙(铜陵市看守所所长)证言证明:看守所404监室是由韩某分管。械具使用由管教民警先口头汇报,取得同意后,在电脑系统报请审批。按规定是所长审批,看守所实际操作是分管所长审批,但分管所长事前与他通气。9月12日左右,他知道周某开庭回来后接受不了,闹情绪,不吃饭,不起床,身体方面没有人讲。周某是16日或17日带约束带,朱某甲审批后电话告诉他周某严重闹监,使用械具是为了防止自杀,他同意了。其后,他听讲周某不怎么吃饭,但吃蛋黄派、萨其玛、苹果、方便面等,他听说有时也吃一点饭,18日还吃了一个咸鸭蛋、半盆饭。19.证人徐某(铜陵市看守所教导员)证言证明:9月12日到17日,看守所召开了一次动态分析会,要求对重点人员、病号进行评估,确需外出就医的由所领导带到医院看病。好像韩某说了周某不吃饭的情况,但说周某吃点方便面、蛋黄派、苹果。他们要求有情况立即汇报。被监管人员生病一般都由所里分管领导带队送医院。9月中旬动态会之前,在早班会上所医汇报给周某吃了米糊,许所长安排过对周某关注。20.证人王某甲(铜陵市看守所分管巡控副所长)证言证明:巡控大队不掌握周某的身体情况,管教干部和所医掌握周某的身体情况。9月12日韩某值班记录中报告:“404周某判决后情绪波动大,近一周不吃饭,请巡警注意观察。”他将周某列入重点监控的在押人员名单。从9月12日至9月22日之间,他们观察的结果是周某的状况是正常,值班记录没有关于周某情况的记录。他不知道对周某上约束带和脚镣的措施,也没有人向他或巡控人员报告这个情况。21.证人汤某(铜陵市看守所民警)证言证明:2013年9月5日至9月9日韩某在省里学习,由他监管韩管理的监室。这期间,周某思想上有包袱,压力大,饮食不正常。他到监房时,监房的人都站立起来,没有看到周某躺着。9月9日韩回来后,他与韩交接了工作,并将周某的情况告知了韩。大概在9月19日,他值班巡视监室时知道周某带了约束带和脚镣,脚镣一头固定在床板上。他问了韩,韩说怕周某自残、自杀、搞糟,向领导汇报过了。9月22日中午2时,韩到他办公室讲周某比较虚弱。他说向所长汇报抓紧带出就医。韩说脏死了,要带周某洗个澡。之后,朱某甲让他配合韩准备带周某出去就医,他又通知了刘医生,他和韩进入404监室时,周某眼睛向上翻,口角有泡沫,人瘦得有点怕人。刘医生给周某胸部按压,朱所打了120电话,韩对周某做了人工呼吸。22.证人范某(铜陵市看守所巡控民警)的证言证明:9月22日之前在早班例会上通报了周某不吃饭。9月22日之前的10天左右,韩某向他们报告过周某不进食的问题。9月12日至9月22日期间,他当班时周某饿昏了,带到医疗室两次,他通知了韩某处理。这期间,他们注意观察了周某进食情况,周某有时吃几口,有时还吃点水果和零食,有时看过周某自然呕吐,他发现这些问题向管教民警反映了,但没有在值班簿上记录。他不知道周某什么时候带约束带和脚镣的,韩某没有向他们报告。23.证人吴某(铜陵市看守所医生)证言证明:看守所的医生除了医生职责之外,还负责保管械具,但干部从他们那里拿械具没有手续。对于病情严重和诊断不清的在押人员,他们会建议出所治疗。绝食(一般在三天不吃饭)属于病情严重,绝对的不进食、不喝水,三天要带到医院鼻饲。2013年9月9日和9月13日,管教干部韩某带周某到医务室,他对周某量了血压,听了心率,都是正常的。接诊情况他在病历和记录在交接班记录上。9月22日之前,他向许某乙、朱某甲汇报过周某身体整体情况比较差,建议出去看一下,领导讲早班会之后再说,当时没有定怎么办,当天早班会黄某甲医生也汇报了周某身体情况,讲周某身体差,建议出去看看。黄某甲9月17日的交班记录了周某身体状况极差,建议去医院就诊。24.证人刘某甲(铜陵市看守所医务室医生)证言证明:2013年9月5日和9月12日,韩某带周某到医务室,他接诊了周某。9月14日,韩通知他去监室看周某,他给周某喂了米糊和水,并配合韩某对周某进行了教育。对周某的诊疗情况做了病历记录和交办记录。9月22日下午2点左右,韩某通知他到监室,他给周某量血压、听心律,发现他心律快,体质较差,他给周某喂了温开水。出来后他告诉韩某,周某情况严重,要向领导汇报。韩某说知道了,马上向领导汇报。约3点10分,汤某告诉他要带周某出所看病,他发现周某脸色苍白,情况严重,他给周某做了胸外压,韩某给周某做了人工呼吸,朱所长打了120。他没有看到周某身上有伤,周某左膝关节外侧的表皮缺损他确实没注意到。约9月13日左右,吴医生和黄医生在早班会上提出过周某不吃饭的事。25.证人黄某甲(铜陵市看守所医务室医生)证言证实:周某入所时是他检查的,周某的身体状况正常,体检表也反映身体状况正常,符合收押条件。入所半年后体检表明,周某身体状况无明显异常符合继续关押条件。9月16日韩某说周某又不怎么吃饭了,他和韩到监室劝周某吃了半杯容量的米糊。约下午3点钟以后,他听韩某说周某在铺上大便,他和韩一起到监室去看了。过了一会,韩叫他拿约束带和脚镣,并说已将周某的情况向朱所汇报了,朱所说周某这是闹监要求对周某进行管束,上约束带和脚镣。他说:“这个人已经这样了,要去看病。”韩管教苦笑了一下,说:“领导说怎么办就怎么办。”他认为周某在床上大便是身体原因,不是闹监,不需要上约束带。当天,他对周某的身体进行了检查,脉搏还可以,身体有点虚弱,皮肤弹性稍微有点差,瞳孔还可以,神志清楚,已明显有营养不良表现。回医疗室后他做了病历记录“身体状况极差,建议去医院治疗”和交班记录。17号早上早班会上,当时民警和领导都在,他明确提出周某身体极差,需要到医院就诊。许所客观性的讲了话,没说去也没说不去,朱所讲这个人带有情绪在里面。9月18日他在周某监室窗口听同监室人员说周某中午吃了咸鸭蛋一个,晚餐吃了方便面半包。他做了病历记录和交办记录。9月21日大约9点左右,韩某和他讲一起看看周某,到了监室看到周某比上次瘦了一些,精神差了一些,神智清楚。当时约束带还绑在周某身上。早会上就周某的问题他提过三次,分别是9月17日、19日、22日。有一次,好像是9月16日,他去监室给周某看病时,看到周某左边屁股外侧有一小块破损,因为只是皮破了,没有出血,他只给擦了点紫药水。他没有看到左膝关节外侧的伤口。26.证人陶某(铜陵市看守所民警)证言证明:早交会上听到不是医生就是小韩曾经提出周某可以带出去。27.证人张某甲(铜陵市看守所民警)证言证明:(周某)事情发生后由其代管404监室,办理了交接,没有周某的在押人员风险评估表。28.证人宋某、刘某乙、李某、孙某甲、查某、章某乙、佘某、王某乙、殷某(均为404监室的在押人员)的证言证明:2013年8月,周某转入404监室时未发现其身体有伤。2013年9月9日判决后,周某就不吃饭了,也不起床。有时周某吃几口也会自己抠吐出来,后来吃了就自动呕吐。韩管教安排他们劝周某吃饭,但他们又不能灌周某吃,所以没什么效果。这些情况他们向韩管教汇报了,周某也经常叫他们向韩管教汇报。周某没有自杀、自残的行为,也没有和他们发生过冲突。9月16日,给周某加戴械具时周某已经不能动了。周某的左侧大腿(或述左侧屁股)外侧、左侧膝部皮肤有破处,看守所的医生给他上过药。证人宋某、佘某还证实周某被同时加戴了约束带和脚镣,脚镣的一头戴在周某右脚上,另一头固定在床铺边的铁链上。29.证人叶某、钱某、余某、张某乙、韦某(铜陵市看守所405监室在押人员)的证言证明:2013年8月9日,因琐事周某与叶某、钱某发生纠纷,周某打叶某、钱某一巴掌,叶和钱打了周某的头和背,周某鼻子流血了,当天周某被管教民警(韩某)调到404监室,周某离开时鼻子出血,没有其他伤痕,身上只有开阑尾留下的疤痕。30.证人王某丙、朱某丁、王某丁、田某、程某、胡某(周某故意伤害案的主审法官及提押法警)的证言证实:宣判后周某和他家人说过“你们不赔偿,我就绝食,你们就等着收尸吧。”“你们不管我,我就不想活了。”周某身体状态不好,一审庭审前后周某说过身体不舒服、没吃饭、好饿。31.证人孙某乙(铜陵市古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证言证明:9月9日开庭宣判时周某是两个法警搀扶进来的,进来后坐不住,躺在法庭旁听席的椅子上,法警问周某怎么回事,周说两天没吃饭了。周某在其案子宣判后和家人有交流,印象是冲他的姨娘,好像是怪家人不管他,不把他救出来,周某和他妈妈有过短暂交流,具体内容不知道。宣判后周某和法警有过交流。32.被告人韩某的供述证明:他于2013年5月底负责404监室的监管,同年9月5日至9日参加全省新进看守所工作人员培训。9月9日下午,他回看守所听说周某开庭回来就瘫了。他就找周某谈话,劝周某要吃饭,注意身体。他安排了同监人员章某乙、宋某照顾周某。9月12日的狱情动态分析会上他报告了周某的情况。9月12日,他带周某去所医务室,刘医生给周某开了营养液喝,劝周某要吃饭。他将周某送回监室后,在巡控值班记录本上写了“404室周某近一周不吃,请巡控加强观察”。9月13日下午,监室报告周某不舒服,他带周某去医务室,吴医生量了血压,测了心率,给了周某一袋米糊和糖吃。他跟朱所长、汤大汇报了周某的身体状况,领导要他安排人员进404监室进行看护和劝说周某吃饭,他开始时安排了章某乙和宋某,但效果不好。从9月12号起,他又安排查某和殷某看护周某。9月16日,周某在床上大小便,他问周某为何在床上大小便,周某讲是失禁。他向朱所汇报说:“周某有点失控,在床上大小便。”朱所提出上约束带、脚镣,限制周某行动的,防止周某自伤自残或伤害别人。9月17日早班会上黄医生提出周某情况不好,建议带出所鼻饲。9月17日或18日时,他查监时发现周某身体左侧大腿外侧有一块直径大约三公分的脱皮,然后他喊黄医生,黄医生拿消毒药水给周某涂了一下。9月21日周某提出要出所就医,他让黄医生向所领导汇报。他只知道周某身体比较弱,但不知道是否真实。9月22日,周某被送到医院时,他发现周某屁股后面有一块青了,周某的腿记不清是左腿还是右腿,有一块也破皮。9月16日他发现周某身体很差了,当时应该及时向领导汇报,采取措施,就不会发生后面的后果,一直到22日他才向领导特别强调了问题的严重性。33.被告人朱某甲在检察机关的供述证明:2004年起他任市看守所副所长,2007年分管看守所管教工作,协助所长做好在押人员的管理工作。2013年9月9日周某故意伤害案判决之后第二天或第三天,韩某向他汇报,周某不能接受判决,情绪反常,不大吃饭,而且不起床。他跟韩某讲:“一是通过耳目进一步了解情况;二是带周某到医生那里检查;三是在早班会上通报。”他和韩某都认为周某对判决不服,闹情绪。9月12日所里狱情分析会上,他要求分管民警和医生要排查重点人员和患病人员,并在会后向吴某医生了解情况,但是周某没有被列入患病人员名单。9月12日至18日期间,他向韩某和吴医生了解了周某的情况,但没有到404监室检查。他主要是听韩某讲,也听信了吴医生的话,没有把周某列到重点人员和患病在押人员名单。韩某汇报周某在床上大小便,要求取保候审,担心有自残的倾向,并提出要上约束带。按规定应由所长决定或审批,但办公平台上是由他审批的,他没有向所长专门汇报,在以后工作交流中他跟许所长谈过。约束带是9月16日上的,什么时间解除他没有过问,事后了解是9月22日解除的。审批表显示有脚镣,但审批时他没有看有没有脚镣,就在网上点击了,也不知道是否用了脚镣。表上“使用原因”是韩某填报的,他没有核实。使用械具一般是看守民警向医生说一下,他不知道周某使用械具有没有向医生说。9月18日到22日没有人向他汇报周某有异常情况,他也没有到监室了解周某情况。他从事监管工作太长,长期凭经验办事,太麻痹了。对周某上约束带主要是怕周某想不通,怕出事,也轻信了看守所的医生。韩某告诉他周某9月9号听到法院判决,回来后躺在床上不起来了,给他的印象是思想上闹情绪,没有足够重视周某身体状况的变化。对于上诉人朱某甲的上诉理由,经查:⑴干部任免审批表、2009年11月24日的铜陵市看守所支委会会议记录证明朱某甲于2004年1月任看守所副所长,2009年11月开始分管看守所管教工作。故上诉人朱某甲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符合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资格。⑵铜陵市看守所提供的在押人员出所就医登记、在押人员出所就医审批表证明2014年9月3日到9月27日,铜陵市看守所共有7人被批准出所就医,批准人都为朱某甲。故朱某甲在实际工作中承担了批准在押人员出所就医的工作职责。2013年9月12日铜陵市看守所动态分析会议记录、看守所404监室的监控录像、证人徐某、范某的证言、上诉人韩某、朱某甲的供述证明2013年9月12日韩某在狱情分析会上汇报周某情绪不稳,有不太愿意吃饭现象,但朱某甲未到监室核实周某的身体情况;铜陵市看守所使用械具审批表、上诉人韩某、朱某甲的供述证明朱某甲在没有到监室实际了解周某身体状况及其是否符合适用械具条件的情况下,批准同意对周某适用脚镣及束缚带。证人黄某乙、陶某的证言、上诉人朱某甲、韩某的供述证明了2013年9月17日,看守所医生黄某乙在早交会上汇报周某身体极差,建议带其出所去医院就诊。参加早交会的朱某甲一直未到监室了解、核实周某的情况也未及时作出处置决定。根据以上事实,原判认定朱某甲身为看守所分管管教工作的副所长未能正确履行其工作职责,并无不当。⑶上诉人朱某甲在明知周某已持续数天不能正常进食、卧床不起,在看守所医生提出带周某出所就医时未作出及时有效的处置决定,直至9月22日才将处于昏迷状态的周某送到医院抢救,周某于9月30日抢救无效死亡。故朱某甲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是致使周某在患病过程中不能得到及时救治的原因之一,导致周某死亡的结果不能被有效阻止,两者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⑷对于朱某甲提交的公安部的表扬函,经查,该表扬函系公安系统内部的通报文件,不影响对已查明的案件事实的认定。⑸对于上诉人朱某甲提出证人邹某的证言中值班时间有误以及证人许某甲的证言中由其分管医疗卫生以及保管械具与事实不某经查:看守所的值班记录表明证人邹某系2013年9月18日晚上至19日8点值班,故其证言称自己于中秋节(9月19日)晚上当班与事实确不相符;证人吴某、刘某甲、黄某甲的证言能够证明械具是医务室保存。但原判认定的事实中并没有认定由朱某甲分管看守所的医疗工作以及由其保管械具,也未认定邹某向朱某甲汇报其发现周某情况有异,故上述证言的瑕疵并不影响原判认定的事实。故上诉人朱某甲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于上诉人韩某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⑴干部任免审批表、停止执行职务通知书证明韩某从2012年12月起到看守所任科员;上诉人朱某甲、韩某的供述、证人宋某、刘某乙、李某、孙某甲、查某、章某乙、佘某、王某乙、殷某等人的证言均证明韩某实际承担周某所在的404监室的管教工作,故上诉人韩某具有看守所管教民警的工作职责,符合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资格。⑵9月12日的狱情分析会议纪录、上诉人韩某的供述证明9月12日韩某在狱情分析会上汇报过周某情绪不稳,不太愿意吃饭。证人宋某、刘某乙、李某、孙某甲、查某、章某乙、佘某、王某乙、殷某等人的证言、上诉人韩某的供述证明韩某明知9月9日到9月16日期间,周某进食极少且卧床不起,身体情况异常。铜陵市看守所使用械具审批表、证人黄某乙的证言、上诉人韩某、朱某甲的供述证明韩某错误判断了周某的身体情况,以“绝食闹监”为由向看守所领导申请对周某使用脚镣和束缚带,申请期限为一天。9月17日,在看守所医生黄某乙提出周某身体极差建议出所就诊的情况下,周某的身体情况仍未引起韩某的重视,直到9月22日周某被送往医院前仍未解除周某的械具。对于上诉人韩某当庭提交的在押人员风险审批表,经查,该表格中所长或者评估组意见一栏中虽填有内容,但没有所长签字及日期。且该表格中填写的变更理由为周某因未能被判处缓刑压力大,情绪波动大,行为改变,故该表格并不能证明韩某向所领导正确汇报了周某的具体情况。综上所述,韩某虽履行了部分工作职责,但仍存在不能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⑶根据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证明周某系皮肤感染及支气管肺炎致感染性休克而死亡,鉴定结论明确了周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皮肤创面感染。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周某被加戴械具与其创口形成有直接因果关系。但韩某作为直接接触周某的管教干部,明知周某已数天不能正常进食,应该了解周某的身体状况,但其不能准确向领导汇报周某身体状况,反而以“绝食闹监”为由申请对周某加戴了械具。故韩某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亦是周某在患病过程中不能得到及时救治的原因之一,导致周某死亡的结果不能被有效阻止,其行为与周某死亡的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上诉人韩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朱某甲、韩某身为铜陵市看守所分管管教工作的副所长和监室的主管民警,不能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在押人员周某患病不能被及时送往医院治疗而死亡,二上诉人的行为均构成玩忽职守罪。上诉人朱某甲、韩某对周某的死亡虽有一定的责任,但鉴于周某死亡系多因一果,直接原因是皮肤创面感染及支气管肺炎致感染性休克,未能及时送医的原因较为复杂。上诉人朱某甲在原审庭审时虽表示对其之前的供述有所保留,但对于主要犯罪事实能如实供述,故认定其翻供不妥,应认定朱某甲为自首,从轻处罚。上诉人韩某已向所领导汇报周某不能正常进食的情况以及多次安排医生医治周某,履行了部分工作职责,犯罪情节较轻,且有自首情节,依法免除处罚。原判认定的基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过重,本院予以改判。据此,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二审裁判结果一、撤销(2013)狮刑初字第00102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朱某甲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被告人韩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甲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人员审判长王克启代理审判员张宇代理审判员陈晶裁判日期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书记员刘伟玲民警规避执法风险,每天都阅读“侠客剑”
2019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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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玩忽职守却抓了公安局垫背,民警上诉8年终获清白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豫17刑终457号(节选)
2019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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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借调市局后忘记了自己办理的取保候审的案子,被判玩忽职守罪。

陈雄彬广东粤正律师事务所历审案例查看更多2016-08-22一审陈某甲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6-08-22引用法规
201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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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吊销醉驾司机驾驶证,交警被判玩忽职守罪

基层民警规避执法风险,每天都在阅读“侠客剑”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2013年11月至今任邓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法宣中队内勤,住邓州市花洲街道办事处文化路126号。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16年10月20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1月30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寇X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6)6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卫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寇军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请求情况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赵某某在任邓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法宣中队内勤负责从邓州市人民法院调取交通肇事案和危险驾驶案的刑事判决书和整理上报南阳市交警支队申请吊销驾照的材料期间,未能及时领取2015年2月2日被邓州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的被告人张某1(已起诉)的刑事判决书及2015年10月30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民事部分终审裁定,未能及时申请吊销被告人张某1的机动车驾驶证,致使2016年6月18日,被告人张某1持违规补办的A2驾驶证驾驶其所属的意隆物流公司的重型半挂货车在南阳市鸭河工区至方城县广阳镇闫岗铁路桥涵洞处,与一辆三轮车相撞,造成驾驶人及乘坐人共三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认定被告人张某1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邓州市交警部门于2016年7月20将张某1因交通肇事违法犯罪需要吊销驾驶证的材料上报南阳市交警支队,南阳市交警支队于2016年7月26日裁定吊销张某1的驾驶资格证。2、被告人赵某某在任邓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法宣中队内勤负责从邓州市人民法院调取交通肇事案和危险驾驶案的刑事判决书和整理上报南阳市交警支队申请吊销驾照的材料期间,未能及时领取2016年6月20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南阳市中级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4个月,罚金3000元的郑某(已起诉)的刑事判决书,未能及时申请吊销郑某机动车驾驶证,致使2016年9月12日19时30分许,郑某在驾驶报废的豫R×××××三轮汽车,沿S231线自北向南行驶至南阳市卧龙区石桥镇南阳月季苗圃门口北侧将骑电动车的赵振有撞伤致死,事故认定郑某负主要责任。邓州市交警部门于2016年9月22将郑某因交通肇事违法犯罪需要吊销驾驶证的材料上报南阳市交警支队,南阳市交警支队于2016年9月22日裁定吊销郑某的驾驶资格证。
201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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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法律,副局长、法制大队大队长、副大队长被判玩忽职守罪

5、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的通知(公通字(2006)82号)证实:县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领导本辖区的公安法制工作,具体职责包括依照规定对有关案件进行法律审核。
201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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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警员未按照“首接责任制”执行,被判玩忽职守罪

8、枞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中队出具的《关于桐城市鲟鱼镇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元月枞阳划归铜陵市管理之前,桐城鲟鱼镇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由枞阳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代管。
201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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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所长因为警力不足而不认真查赌,被判玩忽职守罪

基层民警规避执法风险,每天都在阅读“侠客剑”派出所所长对辖区存在赌场,明知道查处无果而没有研究、制定专门查处方案有效查处,主观上不认真对待,工作上走过场,构成玩忽职守罪吴晓波玩忽职守二审裁定书审理法院
201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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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趁上厕所突然跳楼,民警被判玩忽职守罪

基层民警规避执法风险,每天都在阅读“侠客剑”白微微、张泽与肇源县公安局行政赔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2019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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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未破嫌疑人再作案,办案民警被判玩忽职守罪

(二十四)通话记录详单。该通话记录系在戴建泽涉嫌强奸案第二次开庭庭审中补充出示的新证据,证实戴建泽号码与李某号码从2013年1月28日开始有较为频繁的通话记录。且基本上由戴建泽主叫李某。
2019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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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万字经典判决:民警被判滥用职权罪,上诉后判无罪

16、证人曹某1(时任刑侦大队民警)的证言证明:2007年“7.2”聚众斗殴案承办人是王立民、雷某1。立案侦查的对象不构成犯罪的可以作劳教处理,但是立案侦查的对象已经构成犯罪就不可以作劳教处理。
2019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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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缉嫌疑车辆发生事故后没有被判刑,原因让人痛心!

基层民警规避执法风险,每天都在阅读“侠客剑”你可能也猜到了,因为死的是民警。遇炳正犯妨害公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9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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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路遇打架及时劝阻、呼叫支援,还抓获凶手,被判玩忽职守罪

基层民警规避执法风险,每天都在阅读“侠客剑”梁璟玩忽职守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刑
2019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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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略系统自动报警未处理,110协警被判玩忽职守罪

基层民警规避执法风险,每天都在阅读“侠客剑”舒晴晴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刑
2019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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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看守所长从有罪到无罪,再到有罪、再到无罪的过程

基层民警规避执法风险,每天都在阅读“侠客剑”敬树伦以再审改判无罪申请国家赔偿决定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国
2019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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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被判玩忽职守罪,坚持上诉终被判无罪

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生于l978年8月1日,大学专科文化,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任紫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蒿坪交警中队教导员。2014年10月8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
2019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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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雇佣的临时工看犯人没看住,被判玩忽职守罪

基层民警规避执法风险,每天都在阅读“侠客剑”周某某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年11月1日